●安志国
随着2018年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槌的落下,炒得沸沸扬扬的“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终于尘埃落定,但留给法官的思考却仍在继续,案件折射出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及实现三者统一的必要。
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某某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某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段某某的妻子田某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没有过错,与吸烟老人段某某的猝死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法院仍然援引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条款”,要求杨某承担1.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郑州市中院审理查明,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杨某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其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疾病发作不幸死亡。因此改判杨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党的十九大要求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办理案件过程中,一般都会产生三个效果。如何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审判案件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裁判结果不仅承载个案的正义价值,而且承载着社会的道义性诉求,在司法活动中,要站稳政治立场,从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执法司法结果最优、司法效果最佳。
二、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裁判理念。公正裁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起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行为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给败坏了。“物不平则鸣”,局部的不和谐,必然给全局的和谐带来消极的作用。法官要坚守公正司法这条生命线,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案件发生时的社会因素、环境因素及公序良俗等因素,以公平、公正的诉讼目标来审核证据,理解法律,切实做到公正裁判,实现“三个效果”之统一。
三、综合运用多种思维模式,避免裁判简单草率。有不少诉至法院的案件,从法律角度分析简单明了,但在其他政治、经济和道德等因素的影响下而成为疑难案件,根本不能简单下判。因此,法律思维并非单纯的形式逻辑思维,而是一种复杂的辩证思维,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修养,还要有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要深谙事理人情,不能拘泥于法律思维,要综合运用多种思维方式,充分估计裁判对社会造成的可能影响,从而作出既不违背合法性原则、又能取得最佳效果的妥当裁判。
四、正确行使释明权,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法官释明就是在不违背法官中立的原则下,在诉讼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指示,通过发问、告知和提醒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指导。目前我国大量的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法官进行适当的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参与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法院裁判的过分依赖和不当指责。同时,法官还应强化对裁判理由的释明,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裁判中对裁判依据、推理过程进行详细、充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使其经得起推敲和检验,做到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从而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案例作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具体重要载体,享有“动态法典”之誉。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形成法官对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的普遍共识,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同时还能给予当事人以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导向,有助于促成和解,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在法律尚不完备、规定较为笼统、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的今天,案例指导作为鲜活的示例,以其具体性和参照性,为同类型的案件裁判提供了可借鉴的一般标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相同案例提供示范性“样板”,就会避免这类相差很大的判决,避免引起对司法不公的怀疑,从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六、强化司法调解,切实化解矛盾。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倡导道德化教育,主张秩序和谐,和睦无争。案件的调解、和解符合我国“和为贵、好谦让”法律文化传统和民族特征。法官一定要重视并发扬这一“东方经验”,发挥调解效率高、成本低、易履行的优势,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尽量让当事人和解、息诉。通过调解结案,既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又最大限度地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审判结果,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可以说,诉讼调解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最规范、最有效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审判效果相统一的有效途径之一。
追求“三个效果”的统一,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更高要求,法官应当自觉地将其作为指导审判实践重要的司法方法论。笔者坚信,只有做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人民法院才能不辱使命,有所作为,创造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司法业绩。(作者单位: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