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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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月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王月海、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二次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孙清坡: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国诉被告孙清坡、孙继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内蒙古汇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绪,原审被告张富森、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20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王莉、苏冬林、苏欣、苏治国、聂风英、王鹏飞、马丽娟、祁乐、聂建平、王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有限公司银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李占山、牛苑、王建岗、王俊、白玉好、白建国、王治有、吕雄: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918万元,并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刘兴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乌仁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袁如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邬嘉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盛慧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巨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云海、刘瑞、杜培清、陈永清、牛润、潘桂霞、陈刚、王永霞、徐祥豹、王永鲜、白向军、陈俊、淡孝辉、李睿元: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巨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云海、刘瑞、杜培清、陈永清、牛润、潘桂霞、陈刚、王永霞、徐祥豹、王永鲜、白向军、陈俊、淡孝辉、李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3654号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6日

张振华、李林芬、崔海利、聂春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振华、李林芬、李云峰、王凤莲、刘国栋、袁春霞、梁占胜、史平平、高绞娥、崔海利、聂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张振华所有的两套房产、被申请人李林芬所有的一套房产、被申请人崔海利、聂春梅所有的两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对上述被查封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定权利义务负担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郭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云昊诉被告郭东升、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第四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姜连柱: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诉被告姜连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王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甘玉霞诉你与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02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甘玉霞借款130000元,并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还清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甘玉霞对被告曹梅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汪伟、高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程英、赵红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高玉楼: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玲诉你与被告马平民问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爱玲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准予原告王爱玲撒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02民初7568号民事裁定书,栽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玲撤回对被告高玉楼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刘永强、邬白玲、五原县广发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吉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二丽、乔德光、吕建明、乔鸿燕、内蒙古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强、邬白玲、五原县广发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迫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永强、邬白玲、五原县广发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5楼14号法庭(区政府东)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陈四仁、吕斌(又名吕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屈俊明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5楼14号法庭(区政府东)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老虎与被告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董老虎粉煤灰款727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赵新胜:

本院受理原告甄丽香诉赵新胜、云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向原告所借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4700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8)内0102民初26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丽香撤回对被告云布龙的起诉。)、(2018)内0102民初26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内蒙古京浩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京浩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张广建、刘利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京浩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绿禾食品厂厂房承包合同》;二、被告内蒙古京浩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张广建、刘利娟对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张玉超:

本院受理原告苏泽俊诉被告张玉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锡林浩特市艺正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段成文与被上诉人邹玉良、原审被告锡林浩特市艺正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锡林浩特市艺正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段成文与被上诉人张志国、孙润华、何秀琴、董占军、原审被告锡林浩特市艺正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常梅、曹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闫占龙、高善强诉被告常梅、曹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梅、曹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闫占龙、高善强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3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郭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125民初495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495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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