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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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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栓: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荣诉被告高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高栓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4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吴斌:

本院受理原告保尔与被告吴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7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保尔91827.38元;二、驳回原告保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史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史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46465.16元,本息合计176465.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二、被告史海军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史海军用位于土左旗善岱镇大岱村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土左房字第01-6011631号)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鄂尔多斯市瑞景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瑞景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法院已将鄂尔多斯市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58号街坊B号楼1-9(12层)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9572072元,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7657657.6元,竞拍增价幅度为3.5万元,保证金数额为76.5万元。如一拍流拍,进行二次拍卖,降幅20%,二拍起拍价为6126126元,竞拍增价幅度为3万元,保证金数额为61.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连博:

本院受理原告钱树华诉被告连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连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钱树华借款本金114000元,借款利息6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支付借款利息,从2018年10月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领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内0102民初4987号原告哈洁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哈洁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租金54066元,及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的违约金39630.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3696.4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金按照人民币54066元计算,利率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二、驳回原告哈洁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3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6元,原告哈洁负担4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布赫:

本院受理的白光琴诉布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光琴申请对布赫所有的位于包头市石拐区第一中学北200米兴石达家园22号楼从东往西3个单元36户;23号楼整栋楼5个单元60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石占军:

本院受理玉泉区晟御凯钢管租赁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刘瑞彪:

本院受理原告祁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岑有贵、赵宇罡:

本院受理原告党伟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588号、2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姚仁周:

本院受理原告马斌武、乌日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为答辩期,30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刘军(又名刘大军)、吕利荣:

本院受理原告高进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王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谢金柱:

本院受理吴志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783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刘文颂: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丽诉被告曹现良、张英英、第三人刘文颂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39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全正: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9)内0826民初2612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赵永伟:

本院受理原告丁建科与被告赵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永伟欠原告丁建科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丁建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600元,由被告赵永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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