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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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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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栓: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林诉被告高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高栓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4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高栓: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堂诉被告高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高栓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4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酒素霞:

关于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酒素霞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据已执行的(2019)内0121执799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3室领取该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申请人申请评估拍卖你名下房产一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110国道路北霍寨南碧水兰山小区8栋804号商铺一套,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通知你于2020年2月13日上午10时到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参加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程序,2020年2月14日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勘验工作进行,本院会协同公证处、人大代表、检察院等部门对你的房屋进行强制开锁、评估、勘验,期间产生的公证费、开锁费等费用将由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酒素霞及目前使用人于2020年1月14日前迁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110国道路北霍寨南碧水兰山小区8栋804号商铺,并将个人物品搬离。到期未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李伟举、史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李二毛:

本院受理原告曹栋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忆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董睿:

本院受理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忆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董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54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忆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董睿的存款75531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7日

魏晨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宇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芦建章:

本院受理申请人聂春杰、聂金亮与被申请人芦建章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033号、90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7日

陈栋:

本院受理的孙利兵申请执行陈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59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19)第0451号评估报告、(2019)内0105执2595之一号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陈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六路香榭花堤住宅小区1号楼2层4单元202号房屋一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7日

程丕国:

本院受理的耿继荣与你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105执48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张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振宇、苏弘诉被告张东、额尔登其其格、黄润善、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东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68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田彩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冬与被告田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范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降利跃诉被告范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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