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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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蜂珍、刘志龙、张勇刚、张永生、徐红秀、田锦钢、郭佳荣、黄小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3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蜂珍、刘志龙、张勇刚、张永生、徐红秀、田锦钢、郭佳荣、黄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王新飞、郭喜亮、刘彩荣、张铁锁、顾永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王新飞、郭喜亮、刘彩荣、张铁锁、顾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人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牛立永:

本院在执行于明选申请执行牛立永人格权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8日

夏艳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宿美玲诉被告夏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夏艳红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34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杨在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朝阳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杨在林、第三人安福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在林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4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云瑞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新元与被告云瑞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云瑞生赔偿原告贾新元医疗费9074元、病历复印费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3172元、误工费3305元,共计171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贾新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云瑞生负担230元,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贾新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魏宝树、郑艳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宝树、郑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宝树、郑艳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共计52497.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王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高有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有良、刘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有良、刘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款293430元;二、被告高有良、刘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9343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王强、邸永艳:

关于原告李维小诉被告王强、邸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强、邸永艳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维小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4800元及本金20000元从2019年6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强、邸永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安都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白福保诉被告安都日娜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白福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96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王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清诉王建中、于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于连林对该3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白锐钢:

本院受理原告郝文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本金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3日

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邬建业合同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590.65万元(2012年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6日,82月×2%×380万元=623.2万元-已付利息32.55万元=590.65万元)合计970.65万元。及后期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泽字、被告邬建业提供的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邬泽宇、被告邬建业抵押担保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4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3日

张凤、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凤、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凤、高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还银行贷款96325.3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3日

高亚利、苏候孬: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亚利、苏候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高亚利、苏候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45094.7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杨东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东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东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房款4454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2元,由被告杨东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王金山、王玉春、吴增宏、王金龙、王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被告王金山、王玉春、吴增宏、王金龙、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金山、王玉春向原告王永平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止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00万元,本息合计60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止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增宏、王金龙、王淑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彭林荣:

本院受理张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杨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祁国栋:

本院受理刘景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刘成绩:

本院受理王玉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刘虎虎、李玉敏、周存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刘虎虎、李玉敏、周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赵振华:

本院在执行商都县汇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振华、贾来元、谢刚、刘清泉、赵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乌民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5日

武文生:

本院受理原告高彩兵诉武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元,以及该款产生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20日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为止,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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