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8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10时至2019年12月28日10时(延时除外)在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李峰所有的内蒙古自治区汉贝西街百吉乐西侧(李峰个体综合楼)房产、土地及附属设施、物品,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101省道北侧(益华宾馆院内)房产,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巴彦乌拉街1-2层非住宅房产及土地,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宝格达乌拉东街住宅等房产。有意购买者请登录网址ht p://s f.t a oba o.com(法院账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并办理报名手续。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侯小强:

本院受理申请人孙立与被申请人侯小强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85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3日

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苗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王瑞花:

本院受理原告赵磊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瑞花给付赵磊磊借款3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赵磊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00元,由王瑞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石欣:

本院受理原告邓欢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3日

郭治亮、曾秀梅、石多云、李金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治亮、曾秀梅、巴飞、贺瑞梅、石多云、李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31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辛亚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降利跃诉被告辛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裴庆、张子琴:

本院在执行沈向东申请执行裴庆、张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802执恢208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议价、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刘永刚:

本院在执行黄晓琴申请执行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委托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济丰巴分估(2019)第z-11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内济评(2019)(估))字第1107-a号土地估价报告书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对上述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报告书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陈志华、王板女、陈建忠、董二平、郝文丽、王雅平、王银喜、孟海泳、陈果兵、吴海军、王平、韩凤琴、李海、张保林、惠二媚、陈果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赵耘、岳春云、杨贵荣、张云、郝二云、胡智才、刘文毅、秦建平、贺双、葛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0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张永全、杨连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张永全、杨连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王金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金江返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0135.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801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王金江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3.00元,由被告王金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马玉霞、李永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玉霞、李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89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玉霞、李永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745.2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9892.73元(截止2019年2月14日),本息合计59638.00元;二、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75418‰,被告马玉霞、李永和自2019年2月15日起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00元,由被告马玉霞、李永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超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杭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德海、杭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德海、杭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7571.76元(截止2019年4月16日),本息合计57571.76元;二、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75418‰,被告徐德海、杭桂兰自2019年4月17日起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0元,由被告徐德海、杭桂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席涵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刘利仙、徐永霞、刘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胡文俊、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刘利仙、徐永霞、刘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胡文俊、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刘利仙、徐永霞、刘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胡文俊、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内010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于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马建、杨海迪、齐东鑫、窦雅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杨海迪、齐东鑫、王旭、窦雅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陈兴:

本院受理原告梅花诉被告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0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梅花借款45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08000.00元(450000×2%×12个月=108000元,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本息

合计558000.00元;二、以借款4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1月6日起被告陈兴给付原告梅花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0.00元,由被告陈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3日

张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内05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秀红返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375.58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9766.7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71142.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19115‰,被告张秀红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被告张秀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刘浩、王丽丽、王海军、王乐、王军、尉二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1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刘浩、王丽丽、王海军、王乐、王军、尉二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广瑞生、刘丹、王文亮、史三改、田怀平、刘效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57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广瑞生、刘丹、王文亮、史三改、田怀平、刘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包头市泰利金属型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大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泰利金属型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19)内020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胡勇、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治国(又名刘利军)与被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璋、胡勇、李龙、张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胡勇、张利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治国劳务工资196013元;二、被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齐璋、张利军、李龙对上述给付义务在被告胡勇不能给付的范围内对原告刘治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治国要求交付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锦苑华府小区13号楼4单元602室的楼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