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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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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和: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龙诉被告李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亢杰、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荣华诉被告亢杰、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亢杰、亢锐: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峰诉被告亢杰、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亢杰、亢锐:

本院受理原告张力平诉被告亢杰、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梁晋溢、孙一源:

本院受理的刘文杰诉梁晋溢(曾用名梁志东)、孙一源(曾用名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文杰申请对梁晋溢(曾用名梁志东)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丽苑阳光城小区名仕居9号楼1层5单元1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发介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军欠原告李发介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包淑莲、梁春: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包淑莲、梁春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包淑莲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团结小区41所大院东楼3层中单元中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周永刚、王党莲:

本院受理原告郝康玮诉周永刚、王党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二被告位于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5号楼104室的房屋转让行为;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因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孙杏花、田瑞仓:

本院受理张笑诉孙杏花、田瑞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孙杏花、田瑞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张笑办理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南路12号街坊601室(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16358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孙杏花、田瑞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刘秀峰、王永兵:

本院受理曹昌维与刘秀峰、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执恢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刘秀峰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7号楼4单元407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53735)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振华(15263419840301451x)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振华(15263419840301451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振华(15263419840301451x)可持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王强:

本院受理的赵世涛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105执439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江沿红:

本院受理原告史增学与科左中旗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宏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增学与科左中旗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宏广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沿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增学及其法定代理人张飞未能提供科左中旗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本院驳回原告史增学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0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刘敏、陈忠、赵哈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刘敏、陈忠、赵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内蒙古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亢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4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苗国伟: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苏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徐利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宇文利俊诉被上诉人高玉峰、徐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赵海青: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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