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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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凤英与被告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刘信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敏与被告刘信山、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刘培培: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国权诉被告刘培培、贾傈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郭富强、宿云霞:

本院受理的姚子慧申请执行郭富强、宿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44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19)第0290号评估报告、(2019)内0105执1440号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潘峰、郭红波:

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潘峰、郭红波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71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潘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路金泰丽湾7号楼7层1单元7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孙学莹、朱志龙、朱和平、谭连平:

本院受理的刘广东申请执行孙学莹、朱志龙、朱和平、谭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3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谭连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72号回民区万达广场A5号楼11层2单元1103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刘瑞飞、杨艳清、杨老如、李称义: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申请执行刘瑞飞、杨艳清、杨老如、李称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9)内0105执228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内蒙古硕博商贸有限公司、许军、乔二海、孙福军、刘补连: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硕博商贸有限公司、许军、乔二海、孙福军、刘补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7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9)内0105执277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王会龙、张留科、孙新玲:

本院受理的宋继东申请执行王会龙、张留科、孙新玲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3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刘夺夺: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学兵诉被告刘夺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张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慧建诉被告张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张红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颖诉被告张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金贺喜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海洋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贺喜格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纪光诉被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你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王纪光就(2018)内0105民初853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孙和平、云燕青、安志强、王喜梅、孙栋栋、弓改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孙和平、云燕青、安志强、王喜梅、孙栋栋、弓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安志强、王喜梅、孙和平、云燕青、孙栋栋、弓改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安志强、王喜梅、孙和平、云燕青、孙栋栋、弓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内蒙古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张志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张志俊、杨文广、孟润鲜、胡利君、李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就(2019)内0105民初412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田红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田红利、唐海霞、胡喜标、李建玲、田来换、温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就(2019)内0105民初4128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孙和平、云燕青、安志强、王喜梅、孙栋栋、弓改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孙和平、云燕青、安志强、王喜梅、孙栋栋、弓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就(2019)内0105民初412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王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有才诉被告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张振山:

本院受理原告黄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振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黄翠梅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5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850元,由被告张振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姚永福、邱志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帆与被执行人姚永福、邱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6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永福、邱志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姚永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设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96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姚永福来东胜区人民法院领取生活费(1360元×12月=1632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生活费,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6)内0602民初863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生活费领取通知(生活费领取标准暂定为每人1360元/月)一次性告知给被执行人姚永福,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王升:

申请人吕领军与被申请人王升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5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2号楼4单元307室(房产证号:052639)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转移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申请人吕领军、郭润英(身份证号码150222197606175328)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万业嘉园小区3号楼1单元602室(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101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1100号)房产一处的产权变更、转移等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伊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丽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伊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伊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赵美丽保证金64800元及违约金(以64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9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伊旗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徐慧:

本院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海荣配偶徐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通知履行(2010)东法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二、(2019)内0602执恢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徐慧所有的位于北京的房产;三、鄂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53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王金山、王玉春、吴增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被告王金山、王玉春、吴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58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金山、王玉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00万元,本息合计20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增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584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李生斌、康维美、吴增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被告李生斌、康维美、吴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58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生斌、康维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280万元,本息合计56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增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582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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