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7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占全、刘建平、刘貢平、孙米贵、张树桃、王长青、石美霞、赵二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刘占全、刘建平、刘頁平、孙米贵、张树桃、王长青、石美霞、赵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马彬: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王彦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石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郭春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武耀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李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郭凯: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陈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刘建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孙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吕飞燕: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刘宪平、韩文、李天龙、云存河、呼和浩特市伟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宪平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伟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韩文、李天龙、云存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3054号民事栽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李耀:

本院受理上诉人许立强与被上诉人韩志刚、内蒙古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玉泉区人民政府、内蒙古盈利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6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薛文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薛文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杨立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立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杨在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在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叶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叶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翟凌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翟凌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变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变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杨利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利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