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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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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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德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238个月的利息23800元,合计28800元;2、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19年11月5日起至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包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白艳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孟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艳君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4300元[5000元×2%×43个月(2015年12月16日至2019年7月16日)],本息合计9300元;二、被告包孟和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白艳君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孟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郭万林、张娟:

本院受理案外人王洪伟对申请执行人节忠贵与被执行人郭万林、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中提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中止对房权证号左城架字第034-13599号房屋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包阿古拉、包长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971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包阿古拉、包长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阿古拉、包长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种子化肥经销处欠款本金61300元及利息34328元(61300元×0.02元/月×28个月,2016年11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合计95628元;二、被告包阿古拉、包长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种子化肥经销处支付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种子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种子化肥经销处负担50元,被告包阿古拉、包长花负担14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韩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634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韩胡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胡格吉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种子化肥经销处欠款本金2190元及利息2474元,合计4664元;二、被告韩胡格吉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种子化肥经销处支付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韩胡格吉乐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包那申乌力吉、李铁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752号原告唐秀荣与被告白文龙、包那申乌力吉、李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唐秀荣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3200元(40000元×0.02元×23个月,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合计63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白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唐秀荣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80元,由被告白文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孙健:

本院受理张志德申请执行你与孙德君、关淑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53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2019)内0521执53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健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东烟灯吐嘎查,林权证号:36597,面积526亩林地,期限3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王金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被告王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鄂尔多斯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江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田野:

原告王鹏诉被告田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621民初410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柴永厚:

本院受理原告苏治江诉你和鄂尔多斯市中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柴永厚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苏治江借款本金62.65万元;二、被告柴永厚、被告鄂尔多斯市中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共同偿还原告苏治江借款本金12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负担1420元,由二被告负担213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刘鑫:

本院受理原告张宴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鑫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并支付利息307.8元(按27000元本金从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以0.285%利率计算利息),本金合计27307.8元;2、依法判令被告刘鑫偿还原告张宴珲从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温三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国与被告温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温三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孟庆国运费45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温三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鄂尔多斯市国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边洪栋诉鄂尔多斯市国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晓红、张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晓红、张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已为其垫付的购房款95618.65元(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2、判令二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5136.56元,并承担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3、诉讼费用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

张锁、崔亚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锁、崔亚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锁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130.7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6日截止至2019年7月16日的利息共计2782.7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具体金额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崔亚姣、王忠伟、杨珂对以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

武海军、贾梅:

本院在执行李艳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8)内0602执恢27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们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9号街坊阳光小区18号楼3单元205号房产(产权证号:109021601100)。二、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5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任月宁: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月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任月宁向鄂尔多斯市玺建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33871.8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4.9%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刘波、张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贺改梅诉被告刘波、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月利率按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计算)本息合计182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计算);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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