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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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慧慧: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国栋与被申请人张慧慧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2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文都苏: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树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文都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石树乐借款人民币9.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被告张文都苏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乔强:

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成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乔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刘福林、杨时雨、高占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乔玉娥、第三人时建文、刘福林、杨时雨、高占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内01民终3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咏滕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5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闵中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郭嘉: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郭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杨海波: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海波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4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薛子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继生诉被告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及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段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开明诉被告张敏、第三人段云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驳回原告张开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张开明对(2019)内060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崔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春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崔志军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承担按6%年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崔志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王勤: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所欠混凝土款130060元及违约金390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被告王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包海英: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吕艳华申请执行包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19)内0521执110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包海英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幸福怡园小区二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7468号,面积:74.31平方米的房产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格为111524.45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吕艳华,抵偿吕艳华申请执行包海英一案中债权金额60389.43元。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幸福怡园小区二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7468号,面积:74.3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吕艳华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吕艳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以上房屋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将以上房屋内所有个人物品全部清空,否则本院将启动强制迁出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候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卢洪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候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卢洪昌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1200元(20000元×2%×53个月,自2015年2月5日至2019年7月5日),本息合计41200元;二、被告候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卢洪昌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候玉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

高志彪:

本院受理李彦平、张集花、郭军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

袁巧娥、王治荣:

本院执行查苏娜申请执行你们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4执462号案件二拍流拍公告、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腾房公告、执行裁定书(终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

广瑞生、刘丹、王文亮、史三改、田怀平、刘效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58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广瑞生、刘丹、王文亮、史三改、田怀平、刘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刘浩、王丽丽、王海军、王乐、王军、蔚二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1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刘浩、王丽丽、王海军、王乐、王军、蔚二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万文英、尹高功、常全有、秦莲云、高建军、王艳萍、陈福林、齐文娟: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47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万文英、尹高功、常全有、秦莲云、高建军、王艳萍、陈福林、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王郁郁: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闻英与被上诉人李林以及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斯庆图、乌云花尔、布仁巴亚尔、宝音德力格尔、额尔登巴格那、格日乐图雅、娜仁图雅、赵海: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1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斯庆图、乌云花尔、布仁巴亚尔、宝音德力格尔、额尔登巴格那、格日乐图雅、娜仁图雅、赵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卞美先: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小平、武云芳与被上诉人刘润枝以及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温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温爱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温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温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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