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郑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郑小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朱文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根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根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海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娟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铭控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利平、田宝军、陈素清、兰熙鹏:
本院受理上诉人乔叶叶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利平、田宝军、陈素清、兰熙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英:
本院受理王喜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志德:
本院受理原告孟和巴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汪伟:
本院受理原告卢乐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庆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张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404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内蒙古盛世优鼎软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兵诉你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姜涛、王瑞凤: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叶啸林、姜涛、王瑞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啸林、姜涛、王瑞凤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涛、王瑞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旗街商业综合楼4号楼3层西户的房屋,并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内科瑞估字【2019】第02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1586356元。于2019年11月5日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以第一次流拍价1348402.6元的基础上降幅15%以内,即1146142.21元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竞价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起拍价的10%即110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二次拍卖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1(执行局)领取,逾期不取视为送达。我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是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祁国秀、郑建忠: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太伟方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祁国秀、郑建忠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那森、苏布达、朝克吉呼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那森、苏布达、朝克吉呼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王新飞、郭喜亮、刘彩荣、张铁锁、顾永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王新飞、郭喜亮、刘彩荣、张铁锁、顾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王贵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贵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王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乐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王永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永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武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武中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辛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辛春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徐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范双:
本院受理原告霍金良诉被告范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樊新刚:
本院受理原告胡逸杰诉被告樊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2800元(计算方式2018年7月11日起,每月利息400元,至今共7个月,共计2800元);二、案件受理费及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
苏小霞、赵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黄蓉诉苏小霞、赵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下欠原告的406.6万元借款。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