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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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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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啟东:

本院受理张占军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张占军工资款3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张孝平、高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奈曼旗万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孝平、高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孝平和被告高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奈曼旗万志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垫付购车贷款24448元。案件受理费41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孝平和被告高阳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宝玉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国民诉被告宝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宝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国民借款本金21000元,给付利息36140元,本息合计57140元。案件受理费122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宝玉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带益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因你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你公司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国用(2012)第000399号、达国用(2012)第000400号、达国用(2012)第000401号三宗土地进行评估,现已完成评估。经本院多次联络,均无法与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评估报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内公鉴[2019](估)字第34号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高赞峰:

本院受理刘栓平诉你、徐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永利、被告高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拴平购货款276460元,并支付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64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永利、高赞峰负担6325元,剩余93元退还原告刘拴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王宁、王彦青、樊有俊:

本院受理周晓东诉你们婚姻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宁、王彦青、樊有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周晓东彩礼钱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被告王宁、王彦青、樊有俊负担1596元,由原告周晓东负担8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刘玉平、杨水英: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扶贫开发综合服务中心诉刘玉平、杨水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张瑞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翌涵诉被告张瑞东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瑞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张翌涵抚养费28800元。二、被告张瑞东从2019年4月4日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张翌涵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张翌涵18周岁。三、驳回原告张翌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瑞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张凤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霞与你、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龙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龙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鉴定(鉴定事项:对原告王爱霞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业期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协商鉴定机构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法院339审判庭进行协商鉴定机构,并对原告王爱霞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逾期未到,视为放弃协商鉴定机构的权利和质证的权利。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6日

麻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麻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188.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麻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铜川法庭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冯斌:

本院受理原告尚慧国诉被告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53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二、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判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折庚、张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贾振清诉被告折庚、张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折庚偿还原告贾振清借款本金3860000元,及利息4566200元(以借款289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3日至2019年4月3日,月利率按2%计算,剩余借款本金970000元未约定利息),本息合计84262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按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张平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49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2019)内0602民初493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2019)内0602民初493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王花:

原告杨和平申请诉前保全被告王花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564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查封被申请人王花名下的电信手机号码15335677777,冻结期限为二年;财产保全期间,冻结担保人杨洋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郝家圪卜路5号3号楼1单元902室房屋(合同编号:2011-0061702)作为担保。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杨成业、刘孝琴:

本院执行的唐慧与被执行人杨成业、刘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7)内0602执恢1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东胜区天骄南路西、乌审街北、绿化带南天骄佳苑4-1-502号(合同编号:2010-9001003)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唐慧抵顶本案的借款本金685567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唐慧时起转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杨成业、刘孝琴:

本院执行的唐慧与被执行人杨成业、刘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7)内0602执恢1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成业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街北二完小巷西,博物馆东景泰园商住小区7号楼1单元501号(合同编号:2009-000678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成业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社蒙汇时代广场5号楼3楼商业用房(产权证号:103529)、拍卖被执行人杨成业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街北二完小巷西,博物馆东景泰园商住小区7号楼1单元501号(合同编号:2009-0006783)房产一处。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王荣(曾用名:王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扣划原告的保证金133453.1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律师费等一切和本案相关的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韩永文、张茜:

本院执行的张建忠与被执行人韩永文、张茜、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11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韩永文所有的:1、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丽日花园小区2号楼1层1-1019(产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0105933号);2、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6(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7号);3、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8(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5号);4、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7(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6号);5、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9(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2号);6、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60(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0号);7、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5(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0308号);8、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53(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2120号);9、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17层17021(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22121号)及被执行人韩永文、张茜共同共有的:1、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丽日花园小区3号楼1层1-1021(产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2118169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2118170号);2、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丽日花园小区3号楼1层1-1019(产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2118167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2118168号);3、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丽日花园小区4号楼4层2-401(产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07113380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共字第20070231号)共十二处房产;二、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分别为: 176249元、398770元、358545元、375032元、401948元、401948元、382183元、358545元、483788元、176195元、176195元、1273336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马领柱、谢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包特格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旭天农资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8日

张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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