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树东: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树东公证债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赛非执字第0012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刘秋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英、刘俊英、刘秋里、刘玉梅、刘秋来诉刘秋启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内蒙古崇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康乐、朱辰、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杰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杰、李海波:
本院受理的高亮诉内蒙古崇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康乐、朱辰、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杰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杰、李海波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53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康乐所有的名下蒙AV623M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止);查封康乐所有的名下蒙A485XX揽胜极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明诉被告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4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周传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传琴、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周传琴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3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常国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增伦诉被告常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常国亮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55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卜悦敏:
本院受理原告弓宴荣与被告卜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卜悦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弓宴荣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3500元(47000元×0.5%×100个月,从2009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19日),本息合计70500元;被告卜悦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弓宴荣自2019年8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弓宴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卜悦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佟小柱: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杰与被告佟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佟小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俊杰借款本金13900元,支付逾期利息6255元(13900元×0.005元×90个月,从2012年8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本息合计20155元;驳回原告陈俊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9元,由被告佟小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41300元,支付利息13216元(41300元×0.02元×16个月,自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7月4日),合计54516元;被告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强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1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63元,由被告金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包哈日巴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小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653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王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5元,由原告王小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塔娜:
本院受理原告白音孟和诉包长云、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65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白音孟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塔娜:
本院受理原告郭月芬与被告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月芬借款人民币33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25元,由被告塔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九梅、王艳城: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梅与被告九梅、王艳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九梅、王艳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玉梅借款67000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75元,由被告九梅、王艳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徐宏伟(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来敖敦格日乐与被告徐宏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徐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来敖敦格日乐欠款人民币17150元。案件受理费22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9元,由被告徐宏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王林、柴学华:
本院在执行刘强强与王林、柴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52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张志勇、马月红:
本院受理原告郝小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冀忠厚、王丽:
本院在执行王成考与冀忠厚、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51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贺爱平:
本院在执行姜军与贺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754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银茂成、罗建华: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茂成、罗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1255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乔风兵、周梅梅: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王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邱龙治与被告王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徐志华、海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韶华诉被告徐志华、海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韶华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赵瑞风: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潘宇峰、王建华、赵瑞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赵瑞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赵瑞风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潘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19年6月2日的利息29203.01元,剩余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4.409375‰为标准,从2019年6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建华、赵瑞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8元由被告潘宇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高忠亮: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牛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忠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金牛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应付利息为42万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忠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王淑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林诉被告王淑琴、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2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崔相云:
本院受理原告许连才、李鸣慧与被告崔相云、内蒙古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集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史伟明、郑学琴、鄂尔多斯市蒙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鄂尔多斯市福奈特洗染有限责任公司、王丽、石宏: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