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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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连军、杨改香: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金荣支行)与被告陈连军、杨改香、薛二伟、焦先和、刘海军、赵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解金库、张小英、白雄飞、王海秀、路金莲: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科技支行)与被告解金库、张小英、白雄飞、王海秀、路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张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范珍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3执恢33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张志强、刘国花: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黄玉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22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国花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固阳县阳光锦城小区D区21栋3单元1层西户(房号03011)的房屋一套,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查封该标的物的执行裁定书及本院在办理有关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报告、拍卖裁定、拍卖报告、流拍报告等有关事宜的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候利兵、盛赟峰、郭利忠、杨晴亮、呼广俊、白新维、侯皓苒、王文明、侯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王浩、钱亚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杭瑞刚、魏云霞、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吕利军、杜霖、王忠、崔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斌、王梅女、吕利军、屈海军、樊志刚、邬成义、杜霖、王忠、崔义、李宏杰、单军、孙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1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杨梓昕、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2019)内0627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书,对杨梓昕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南路3号街坊怡馨花园小区A号楼1单元203号房产依法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山丹旭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2019)内0627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撤诉。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丹旭日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11号街坊帝景峰汇小区6号楼1002号(合同编号:2008-0020423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计3290元,保全费228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高树生、张丽霞、安琪、朱振杰、李申宇、杜利平、王美臻、淡孝辉、杨金元、张来喜、折宝林、刘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张彩秀、刘世孝、贺美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刘永、张彩秀、刘世孝、贺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段建国、李彩霞、鄂尔多斯市新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段建国、李彩霞、鄂尔多斯市新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尚亿、张贵霞、邬春雨、赵永强、张军、李晓明、苏永飞、邬军、李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张永:

本院受理原告包雨蒙诉被告张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欠款本息457664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永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欠款本息457664元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共计6696元(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用由被告张永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张孝红、孙利峰、杨霞:

本院受理原告项维林、折英则诉被告张孝红、孙利峰、杨霞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纠纷一案,因原告项维林、折英则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2090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内容为:1.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8)内0602民初2090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指令东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杜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余贵林诉被告杜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杜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余贵林偿还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杜俊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仁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荣诉被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仁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美荣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062000元;二、被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美荣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赵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296元,由被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刘继荣、赵悄霖:

翟其保(又名翟祺宝)申请执行刘继荣、赵悄霖(2019)内0621执恢51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内0621执恢517号拍卖裁定书,裁定拍卖刘继荣、赵悄霖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丽苑阳光城丽清苑8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证号:2014131957),后于2019年11月22日经过摇号委托鄂尔多斯市昌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刘继荣、赵悄霖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丽苑阳光城丽清苑8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证号:2014131957)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编号:鄂尔多斯昌信估字【2019】第00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对上述执行裁定书及鄂尔多斯昌信估字【2019】第00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李海根:

本院受理原告苏双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张建国、元竟悦:

本院已受理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4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51.12元(利息暂时计算到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14日以后的利息依然按照合同约定随本计算,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元竟悦、张末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张建国、元竟悦、张末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43元,申请执行费680.00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高英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6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商都县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泓鑫万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都县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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