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永清、贺瑞琴:
本院受理原告谢巧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31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云跃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布盟诉被告云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潘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俊威诉被告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潘欣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6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范文婷、张超、敖珣、赵占国、徐美英、王亚雄: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文婷、张超、敖珣、赵占国、徐美英、王亚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8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敖珣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阿吉拉沁南路水岸康居3号楼2层1单元202(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511821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娜仁花拉、马博然:
本院受理的王鹏申请执行娜仁花拉、马博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39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白彦琴:
本院受理的郑秀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1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张永、通拉嘎: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祥泰房地产申请执行张永、通拉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42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19)第0258号评估报告、(2019)内0105执恢894号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晋蒙饲料加工厂:
本院受理的马志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681号执行裁定书(解封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张俊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203民初570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赵海萍、张跃武、张隆:
本院受理原告姜兴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517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李强、梁爱平: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娜勤申请执行李强、梁爱平民间借贷一案,法院已将李强、梁爱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蒙苑商住1层东单元东户商业房进行评估拍卖。2019年11月23日公开拍卖并流拍。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二次拍卖裁定书,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李强、梁爱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蒙苑商住1层东单元东户商业房,起拍价为一拍流拍价2122526元,降幅20%,二拍起拍价为1698021元,竟拍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10000元。公告送达第二次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李曙亮: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禹宏防水材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徐志军、刘彦芝: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67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志军、刘彦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6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91.5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郭少华、周翠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民终12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白德柱申请执行郭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1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牌照号为蒙GPA055号,中华牌车辆经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苏飞以最高价17560.2元竞得。周翠敏名下与被申请执行人郭少华共有的牌照号为蒙GPA055号,中华牌车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苏飞 (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8204080611)所有。牌照号为蒙GPA055号,中华牌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苏飞(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8204080611),买受人苏飞(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8204080611)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王海清: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清、董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土产街坊的房屋,面积为91.5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15450号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且已流拍,流拍价为174185.3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4执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98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呼市赛罕区东影南路时代中天广场商住楼15层1501、1502、1503、1504、1506号共5套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的张燕荣诉梁继成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67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梁继成位于呼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东岸国际3号楼16至17层116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哈斯额尔顿:
本院受理的袁方诉哈斯额尔顿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哈斯额尔顿位于呼市赛罕区丰州路中海御龙湾5号楼1单元2层2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赵广儒: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苗苗诉被告赵广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广儒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34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呼和浩特市玖泰友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菲菲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玖泰友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9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白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白永胜、张元军、王志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白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白永胜、张元军、王志云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2019)内0105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内蒙古今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铁城诉被告内蒙古今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今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5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王京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支行诉被告内蒙古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王京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京晶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41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张彦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回民区鑫庆成食品经销部与被告张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105民初78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马春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曲万付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春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曲万付代履行的案款、执行费及部分延迟利息合计21226元;二、驳回原告曲万信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13元,由被告马春军负担815,由原告曲万付负担2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内蒙古秦唐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白兴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内蒙古厚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厚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厚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本金460,000元,利息629,709.01元,孳息31,87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