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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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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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袁博颖诉被告李玉军、安吉斯、胡雅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胡雅玲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潘建广: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瑞、田晓剑与被上诉人渠吉兰、原审被告潘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王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德库与被告王平、孙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02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赵德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40元,评估费8039元,合计13479元,由原告赵德库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任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武川县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任晓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呼和浩特市铭宏商贸有限公司:

王帅就(2018)内012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霍贵林、徐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薛利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安依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依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8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达拉特旗白泥井镇白泥井村西白泥井中社:

本院受理原告王璐瑶、王博翔诉被告白泥井镇白泥井村西白泥井中社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2045号。因白泥井镇白泥井村西白泥井中社没有社长,本院干警于2019年9月25日向白泥井村村长辛向华做询问笔录,要求白泥井村30日内选举出西白泥井中社社长或3-5名诉讼代表人。截至2019年11月29日,白泥井村西白泥井中社仍未选举出社长或3-5名诉讼代表人应诉。本院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及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泥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杨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娜诉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41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王慧:

丁引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丁引儿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500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王玉良、乔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斌树与被告王玉良、乔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斌树借款本金1936400元,并支付以借款193640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高斌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98元,由被告王玉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刘益平:

本院受理原告其劳诉被告刘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益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其劳借款本金350000元及该款从2010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9元,由被告刘益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马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苏贵国诉被告马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马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贵国煤款3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马金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张海青、芜湖市荣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清、李彩珍诉你们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51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李耀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49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45157.27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柴爱林:

本院在执行高美荣申请执行你与张瑞芳、柴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9)内0602执恢19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以东、伊煤路以南5号楼-1-1001(合同编号:2009-0020435)房产一处;2.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徒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市)内科瑞【2019】(估)字第1025-010-179号评估报告,告知你上述房产评估价为133928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张科喜、赵君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张科喜、赵君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71906.83元;二、被告张科喜、赵君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171906.83元基数×时间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案件受理费1869元,由被告张科喜、赵君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辛燕、王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裴惠、吕春霞与被告辛燕、王建中债权转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辛燕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偿还原告裴惠、原告吕春霞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118.6万元(65万元本金×时间从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月利率2%),被告辛燕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偿还原告裴惠、原告吕春霞借款本金65万元的利息(65万元本金×时间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二、被告王建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24元,由二被告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乔景荣:

本院受理原告胡伟军与被告乔景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乔景荣向原告胡伟军支付质保金216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岳红计: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红计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岳红计向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673010.99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9%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郝美:

本院受理原告席生平诉被告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准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叁万元(30000元);2、请求判由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从2011年7月8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之日止月利率2%的利息。截至2019年7月8日止利息为57600元;3、请求判准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贺有智:

本院受理原告任伟刚诉你(2019)内0602民初25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贺有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任伟刚借款本金74000元及利息180210元,本息合计25421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5元由被告贺有智负担2318元,原告任伟刚负担1347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刘天龙、刘鑫龙、方正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刘天龙、刘鑫龙、方正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贺圆、王丽茹、王文亮、史三改、梁利军、刘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科技支行)与被告贺圆、王丽茹、王文亮、史三改、梁利军、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人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赵云、王秋霞、王海军、赵淑琴、李慧龙、杨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

头发达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发达支行)与被告赵云、王秋霞、王海军、赵淑琴、李慧龙、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人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高娃: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炳强与被告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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