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梅诉被上诉人白文科、原审被告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辛占荣、杜素仙: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辛占荣、杜素仙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辛占荣、杜素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诉被上诉人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行终87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华诉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赵立茏: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志敏、张伟、胡志勇、薛钢、山东锐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周海军、刘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来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云林:
本院受理傅克勤、张旭龙、黄文兴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0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傅克勤、张旭龙、黄文兴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位于小图利村东南大三角荒地的侵害,拆除其在该土地上修建的房屋、鱼塘等,清除地上堆放物,将土地恢复原状;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李军、范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院平、杜秀兰及你们、陈美君、王胜兵借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院平、杜秀兰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2019年8月25日上,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给付时核减已付利息33369.71元。2、被告陈美君、王胜兵李军、范金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曰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杜利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西金花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包小立、杜利英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行终10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赛毕力格:
关于嘎比亚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以(2019)内0624执1411号立案执行。现通知你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9:00时到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领取纸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书,或主动履行(2019)内062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按领取文书又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冻结、划拨存款,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财产,拘传、拘留、罚款并承担迟延履行金、利息和案件执行费)。如自动履行债务,可将应给付欠款316300元,执行费4645元,共计320945元打款至如下账户并通知执行人员。
缴款账号:62284030770710129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
开户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联系人:召日格图 扎拉嘎
联系电话:19804779649
(0477)6214653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张海燕: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鹏、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红光胜利村民主组的一套房产,产权证号为201300687,建筑面积为905.62平方米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且已流拍,流拍价为409556元,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0824执35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赵芳:
本院受理的张淑君申请执行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802执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班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石永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班永峰、王愿香共同连带偿还石永青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1日起,以4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依据,按照月利率2%向石永青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王二俊对班永峰、王愿香的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班永峰、王愿香、王二俊负担,公告费500元由班永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班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石永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班永峰、王愿香共同连带偿还石永青借款本金76800元,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76800元为计算利息的依据,按照月利率2%向石永胜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王新民对班永峰、王愿香的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班永峰、王愿香、王新民负担,公告费500元由班永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王力、付文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力、付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力、付文艳返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41396.25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91396.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王力、付文艳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85元,由被告王力、付文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刘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春林返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4004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900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刘春林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1元,由被告刘春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鲁秋宏、林锦英:
本院受理原告顾曼华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993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02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马凤朋、任思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凤朋、任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凤朋、任思美返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4097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740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马凤朋、任思美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被告马凤朋、任思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曹贵平、白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贵平、白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贵平、白丽娜返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4004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900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曹贵平、白丽娜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1元,由被告曹贵平、白丽娜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杨劲松、李杨:
本院受理案外人韩成与申请执行人朱金坪、被执行人杨劲松、李杨、杨建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案外人韩成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执异1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案外人韩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王凤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公告达(2019)内0502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凤杰返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58.96,利息及逾期利息40135.92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89994.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以实际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王凤杰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被告王凤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王金龙、郭玉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龙、郭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金龙、郭玉娟返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437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74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以实际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王金龙、郭玉娟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9.00元,由被告王金龙、郭玉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王国立: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国立返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437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74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以实际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王国立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9.00元,由被告王国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刘春波、包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波、包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春波、包玲玲返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4004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900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以实际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刘春波、包玲玲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1.00元,由被告刘春波、包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