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向玉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86316.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同学、舍友、朋友间的信任,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在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进行个人花费,骗贷共计人民币286316.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以上诈骗所得全部被被告人周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潜逃至天津市,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陈塘庄派出所抓获,后移交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各网络贷款平台审核不严格,且违反“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的过错,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