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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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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转破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日指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12日前,向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东达广场写字楼1606室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彭程颢;联系电话:151247519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20日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马忠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与你、孔治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银峰:

本院受理原告党俊怀诉银峰、郭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截至起诉之日已产生利息2776.1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马俊:

本院受理的李喜茂申请执行马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民街昌平小区3号楼4层5单元7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新广房评字2019第0428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民街昌平小区3号楼4层5单元7号房屋(产权证号: S051526号)市场价值999021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16)内0102执1757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马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民街昌平小区3号楼4层5单元7号房屋。产权证号: S051526号,评估价为999021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49158.8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84000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一拍流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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