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7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培廷:

本院受理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张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苑冰诉被告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

刘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你与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71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张贺立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刘金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项:被告刘金山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科右中旗张贺立农资经销处农资款15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新维、刘新儒、吕波陶、刘荣、赵俊珍、王文明、乔丽英、王文斌、王文彪: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新维、刘新儒、吕波陶、刘荣、赵俊珍、王文明、乔丽英、王文斌、王文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札萨克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刘振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振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福劳动报酬款164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李巧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巧生诉被告李巧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刘三毛:

本院受理的原告童爱云诉被告刘三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张瑞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艳梅与被告张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105民初79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莫宏亮:

本院受理(2019)内0105民初7053号原告杨力权诉被告莫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张宏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春树诉被告张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梁冰、许艳艳、王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梁冰、许艳艳、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梁冰、许艳艳、王华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0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周虎平、王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保强、董亚娜、周虎平、王海霞、周海军、胡美凤、安瑞林、杨艳霞、周利、尹连奎、邢丑龙、陈恩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周虎平、王海霞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48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周虎平、王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虎平、王海霞、周保强、董亚娜、周海军、胡美凤、安瑞林、杨艳霞、周利、尹连奎、邢丑龙、陈恩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周虎平、王海霞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4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方梅、章华、王宇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桥开发区汇海鑫建材经销部诉被告方梅、章华、王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方梅、章华、王宇坤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08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庞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桂良诉被告庞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庞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0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桂龙诉被告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11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高计英:

本院受理的张仝柱、张国军诉高计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高计英位于呼市赛罕区新建西街前进巷区经委1号楼3单元2层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李瑞清、耿利生:

本院受理的云三东诉李瑞清、耿利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8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耿利生位于呼市赛罕区西把栅乡黑兰不塔村村民集资楼2号楼2单元4层东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张耀辰、赵志梅: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张耀辰、赵志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吴少庭:

本院受理宁小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郭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嶂(又名赵红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冀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孙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其其格: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欠款11000元,支付利息9460元(11000元×2%×43个月,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合计20460元;二、被告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自2019年8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范国军:

本院依据(2018)内0521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启凤申请执行范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被执行人范国军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王府小区9号楼2单元401室,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21200022,面积121.98平米的住宅房屋交付于申请执行人赵启凤,抵顶本案案款305632.8元。范国军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王府小区9号楼2单元401室,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21200022,面积121.98平米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赵启凤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赵启凤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清空房屋内所有个人用品,届时本院将依法将上述房屋交付于申请执行人赵启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郭小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华诉被告郭小君、云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郭小君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