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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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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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贵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邬海:

本院受理原告曹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邬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曹文杰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邬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付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力达农机有限公司与付飞(公民身份证号:1528011979080247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付飞给付欠款13000元、违约金500元及利息7299.2元,合计20799.2元,利息从起诉之日按月息3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张海霞: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陈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赵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刚俊诉你及被告王新花(又名王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郭小平、郝丽丽、云伟厚: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狄爱桃、李建平因于被申请人李俊德与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再30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刘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王利明、王国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薛文霞:

杭连喜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4执11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杭连喜偿还借款本金12552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47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83元。到期扔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董二平:

本院执行原告刘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于2017年9月3日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7)内0602执恢17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董二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金顺园商住小区2号楼2单元304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109021300779)。三、房地产评估报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586号: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金顺园商住小区2号楼2单元304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109021300779)市场价值评估值为1023883元。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张明亮、纪振霞:

本院受理原告孙哲哲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解除孙哲哲与被告张明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明亮、被告纪振霞返还原告孙哲哲购房款40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明亮、被告纪振霞赔偿原告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6日的经济损失11066.67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明亮、被告纪振霞赔偿原告从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张明亮、被告纪振霞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刘伊磊:

本院在执行张美琴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488号执行裁定书,通知将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西街21号街坊奥运花园A2区6幢10层1006室,建筑面积92.67平方米房产一处已经拍卖成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张海礁:

本院在执行刘云霞申请执行张海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9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9)内0602执恢19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贾建军、王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为、贾兰琴诉贾建军、王美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建军、王美丽归还原告白金为、贾兰琴2011年7月7日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贷款保证金47200元、续保保证金17000元,共计64200元。2、判令被告贾建军、王美丽赔偿原告白金为、贾兰琴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执行的利息、罚款、复利11258.83元,3、判令被告贾建军、王美丽赔偿原告白金为、贾兰琴由于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627民初3191号产生的案件受理费730元,4、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和赔偿金的其他费用由被告贾建军、王美丽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呼广俊:

本院在吴玺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331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杨虎、魏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川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虎、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川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

李凤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平诉你(2019)内0602民初26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凤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利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0元由被告李凤飞负担12508元,原告负担142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呼广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芳诉你(2019)内0602民初16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呼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王芳芳借款10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呼广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赵红霞、王春霞:

本院办理的郭利忠申请执行赵红霞、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王春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校园路2号街坊凤凰新城小区1号楼804号房产一处;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王春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校园路2号街坊凤凰新城小区1号楼804号房产(建筑面积111.73平方米住宅),2019年4月24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7518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王海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少聪诉被告王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5000元,并按照本金95000元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于洋: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林、杨永宽、王占山诉被告白玺、第三人于凌、于洋、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撤销被告白玺向第三人于凌、于洋转让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C-60住宅小区商条楼一层5-6轴、A-D轴(华莹馨城A座104)和五层1-6轴、A-C轴,6-7轴、A-B轴房屋的行为;二、第三人于凌、于洋、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将上述房屋恢复至被告白玺名下]、民事裁定书(中止)、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金宽诉李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金宽砂石款37128元。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法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纪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君利与被执行人纪飞、郑利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对纪飞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希办一棵树街逸园小区12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进行司法估价,经锡林郭勒盟恺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此房屋在价值时点客观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85568.00元,5150.0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估价报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3011室领取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赵建国、许小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孔庆亮与被执行人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高建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3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高建军的异议请求)、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异议人高建军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复议。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异327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恢662号查封裁定;3、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确认申请人为在申请执行人并对(2019)内0602执恢662号查封裁定标的房屋享有优先执行权利]。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马永永:

本院受理原告苏博源与被告达拉特旗山魈户外运动协会、马永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达拉特旗山魈户外运动协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补偿原告苏博源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苏博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3元,鉴定费192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苏博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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