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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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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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世纪兴烟酒副食门市(经营者:郭春梅):

本院受理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案号(2019)内0121行审4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1行审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予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土左市场行政处字【2018】第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云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云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三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三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孙耀明、白洁珍:

本院受理原告田蛆女与被告孙耀明、白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孙耀明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田蛆女借款50000元及利息71000元(已将已付20000元利息核减),并承担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田蛆女请求被告白洁珍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耀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王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闫绍坤与被告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王金贵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闫绍坤借款4944元及利息4587元(已将已付100元借款核减),并承担借款4944元从2018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金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袁建军、马晓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建军、马晓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袁建军、马晓花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76358.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9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784元,由被告袁建军、马晓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赵永彦、淡翠云: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永彦、淡翠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1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赵永彦、淡翠云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6419.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元,被告赵永彦、淡翠云承担11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庄军:

本院受理原告杜玉霞与被告庄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杨占峰、肖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占峰、肖海霞、乔伟、杨旭中、汪秀英、赵栓贵、丁艳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董刚、王瑞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梅林(又名张桂梅)诉董刚、王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杨永生、王锁小、王奇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永生、王锁小、王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4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王新花(又名王俊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刚俊诉人及被告赵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黄永平、杜美翠: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永平、杜美翠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土默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693.57元及利息13103.2元,本息合计62796.77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薛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光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11月29日

周松:

本院受理原告覃淑芬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104民初36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吕永军、焦俊青、焦锁柱、焦和平、杨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焦锁柱、刘美桃、吕永军、焦和平、杨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杨永军、樊润桃、吕永军、焦锁柱、焦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苏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冯志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康明:

本院受理原告贾凤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辛明军、朱仙风: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明军、朱仙风、赵凤枝、董继鸿、苏永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辛明军、朱仙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11月22日之前利息584.41元,并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按年利率14.94%计付利息;二、被告赵凤枝、董继鸿、苏永兰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凤枝、董继鸿、苏永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辛明军、朱仙风追偿。案件受理费903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辛明军、朱仙风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达喜:

本院受理原告田海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达喜偿还原告田海生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达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包玉芳(又名玉芳)、张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赵淑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玉芳、张斯日古楞共同偿还原告赵淑芝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玉芳、张斯日古楞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王桂兰、好斯白乙拉(又名好斯巴立):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桂兰、好斯白乙拉共同偿还原告孟庆有借款本金7900元,支付利息1659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王桂兰、好斯白乙拉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吴香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吴香宝与被告红艳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吴香宝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薛焕焕:

本院受理原告亢志学诉被告薛焕焕、林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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