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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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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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门洁诉被告徐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473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73473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计利息491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付娥英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吴东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格日勒图:

本院受理原告乌依罕诉被告格日勒图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准予原告乌依罕与被告格日勒图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刘国军: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海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国军宣告失踪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特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宣告刘国军失踪;二、指定王海丽为失踪人刘国军的财产代管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张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莲诉被告张志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准许原告王美莲与被告张志忠离婚;二、婚生女张妍(于2004年8月2日出生)由原告王美莲直接抚养,被告张志忠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为止,从2019年11月开始支付,每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彭群:

本院受理原告纪平诉你与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潘风霞、白建华、金文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潘风霞、白建华、金文丽偿还本金12276元、利息612元、逾期利息3292元,本息合计16180元;2.要求三被告对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5日

张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410元;2.要求被告支付7410元的利息,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5日

韩布仁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云格日乐与被告韩布仁白乙拉离婚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乌云格日乐与被告韩布仁白乙拉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中,欠乌拉盖张金财的6000元、欠乌拉盖王红霞的1000元的债务由原告负担;欠乌拉盖白玉泉的10000元债务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楚志发: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侠诉被告楚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32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楚志发所有的坐落于建国街道办事处清胜村房证号2014001504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96.15平方米房屋价值550000元部分,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被申请人楚志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楚志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凤侠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金还清时为止。二、驳回原告王凤侠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270元由被告楚志发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楚志发: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华诉你与楚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330号民事裁定书(保金),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楚志发所有的坐落于建国街道办事处清胜村房证号2014001504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96.15平方米房屋价值70000元部分,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损毀。案件申请费720元,由被申请人楚志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楚志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凤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金还清时为止。二、被告楚文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凤华其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970元由被告楚志发负担,被告楚文彪承担连带责任。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

张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新诉被告张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

王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齐春玲诉王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871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于额尔敦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哈斯额尔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

高永喜:

本院受理原告李萨日娜诉被告高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楚志发: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超诉被告楚志发、楚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32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楚志发所有的坐落于建国街道办事处清胜村房证号2014001504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96.15平方米房屋价值120000元部分,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被申请人楚志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楚志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周海超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金还清时为止。二、被告楚文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海超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620元由被告楚志发负担,被告楚文彪承担连带责任,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杨昸辉:

本院受理原告杜建诉被告杨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万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旗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张全美、张绪龙、王淑杰: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49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及(2019)内0521执49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淑杰名下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西腰保开公路南侧,产权证号:1607,面积316.30平方米的房产,期限3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陈哈斯额尔敦、何月: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陈哈斯额尔敦、何月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600元;被告陈哈斯额尔敦、何月给付利息20412元,并给付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哈斯额尔敦、何月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李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李美林:

本院受理原告闫称心与被告李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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