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琴巴特、刘桂娟:
本院受理原告韩华、菅瑞华诉斯琴巴特、刘桂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三燕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19)内010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凌兰霞诉被告史果叶与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19)内0102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樊晨静:
本院受理原告卢彦斌与被告李磊、被告李梓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向心与被告韩德华、刘志新、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王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诉被告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3822元,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3087.8元,总计人民币16909.8元(以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葛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葛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葛伟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海军偿还借款本金776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伟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同壮:
本院受理原告刘子龙诉被告同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李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康与被告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刘红宇:
本院受理的陈金华诉刘红宇公证债权纠纷一案,陈金华申请对刘红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24号家具装饰展厅A座一层Bb37、Bb38、Bb39、Bb40、Bb41、Bb42、Bb43、Bb44、Bb45、Bb46、Bb47、Bb48、Bb49、Bb50、Bb51、Bb5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永良、白玉英: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申请对刘永良、白玉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呼和佳地熙龙苑北区7号楼11至12层1单元11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