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欣:
本院受理的(2019)内0105民初8105号案件原告王小东诉被告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秀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慧俊诉被告张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卿诉被告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呼和浩特市鑫和盛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薄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新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鑫和盛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刘秋启: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英、刘俊英、刘秋里、刘玉梅、刘秋来诉刘秋启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王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大林诉被告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王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术春诉被告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呼和浩特市亨美木业有限公司、索庭、张茜、贾金学: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亨美木业有限公司、索庭、张茜、高建、贾慧玲、贾金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李军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李军雁、杨梹、谷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志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张志俊、杨文广、孟润鲜、胡利君、李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田红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田红利、唐海霞、胡喜标、李建玲、田来换、温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聂金瑞、张丽英、聂金喜、兰雅梅、黄永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聂金瑞、张丽英、聂金喜、兰雅梅、黄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辛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海龙与被告辛永胜彩票、彩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19内0105民初86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王韵秋、尚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韵秋、尚进、姚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就(2019)内0105民初423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何荣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发祥诉被告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何荣华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0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白文雄、白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文雄、白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胜举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白文雄、白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胜举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雄、白小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曾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甄浩哲诉被告曾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南明:
本院受理原告史三女诉被告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499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1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高峰、越祖振:
本院受理原告杨树喜与被告高峰、越祖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杨树喜与被告高峰于2011年10月5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以及2012年6月24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二、被告高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杨树喜购车款608100元;三、被告越祖振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杨树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一、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高峰、越祖振均承担返还购车款的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尤保存、温海兵、焦银祥:
本院受理原告谷子瑞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尤保存、温海兵、焦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尤保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尤保存以借款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5日的利息3503667元,以及从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温海兵偿还原告上述借款中本金2000000元及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5日的利息3046666元,以及从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焦银祥对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19)内0602民初5998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郭丽霞:
本院在李冬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23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9)内0602执23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李艮娥:
本院受理原告吴月月、郭生芳诉李艮娥、高志光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艮娥立即向原告履行债务清偿协议项下1050万元的还款义务;2、依法判令被告高志光对本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赵伊丽、崔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伊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王新清偿借款本金13万元及其利息(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月利率1.5%计息;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月利率1.5%计息);二、被告崔永光不承担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818元,由被告赵伊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王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王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包文平、王金英:
本院受理原告寇学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文平、王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寇学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包文平、王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寇学强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文平、王金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