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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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卫星、包塔琳、陈健: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卫星、包塔琳、陈健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卫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后街元兴花园5-4-1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天毅、张爱悦、梁剑钊: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申请执行张天毅、张爱悦、梁剑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张天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琦琳花园26号楼1至3层1-102号房屋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张天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琦琳花园26号楼1至3层1-102号房屋,评估价为651.6119万元整,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554万元整,竞拍增价幅度为2万元,保证金数额为55万元。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张天毅

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网络拍卖网址:ht t ps://s f.t a oba o.com/

0471/01

优先购买权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优先购买权人未报名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人:赵洪峰

联系电话:18347998529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英格: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霞与被告英格、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从2010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玉良、张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银祥诉被告张玉良、张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玉良、张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张银祥借款1000元,并从2003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王顺明:

本院受理原告苑宗海、杜海峰诉你与周利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苑宗海、杜海峰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353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刚诉你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翟雪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02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陈立民:

本院受理吴雅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78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陈立民:

本院受理杜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78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郭力:

本院受理宋吉文、曲道民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783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生格:

本院受理包福柱诉你与王洪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按你户籍地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向你母亲宝木苏荣核实,你常年在外,与家人没有联系,也无法提供你住处。按你使用的手机号(17800690869)与你联系,你电话始终是拒接或无法打通,本院工作人员发送短信与你联系,你也未回复。包福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你与王洪军共同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0507.86元;2、包福柱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待鉴定意见书出结论后另行增加。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永在、申志和:

本院已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4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10000元;于2019年10月18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逾期借款本息及罚息5000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随本计算直至付清为止)。(2)张永在负担案件受理费319元,张永在、申志和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130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韩庆平:

本院受理原告曹晓旭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邓乃霞、汤广文:

本院受理原告陈琦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包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威利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永志给付原告通辽市威利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本金46700元,欠款利息32690元(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并以未给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直至给付完毕时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被告包永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邓海丰: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孙丽杰:

本院受理原告鲁丽新诉被告通辽联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孙丽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通辽联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鲁丽新居间服务费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第二被告孙丽杰双倍返还原告鲁丽新定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驳回原告鲁丽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2元,通辽联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38元,孙丽杰负担800元,原告鲁丽新负担24元。]、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王立柱:

本院受理原告侯香兰诉你方离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孙秀、胡花花:

本院受理原告门素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53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内蒙古农业经济贸易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临河二狼山绒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农业经济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802执恢15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查封财产或拘留、罚款(个人为十万元以下、单位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将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白布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臣与被告白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廉玉明、满特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必力格图与被告廉玉明、满特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吴高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52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吴高娃与被告潘金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吴高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志英、王恩慧、李贵、张鹤、靳瑞芹、王若宇、李晓琴、冯利东、武雄杰、王玮娜、李月娥、赵颖、严夏年、宋立成、红洁、赵强、罗志强、包彩虹、李彩云、韩子英、武少明、吴德红、魏爱萍、金猛、张利生、袁芳、于军科、彭斌、刘燕、杨海云、刘静、刘玉珍、张丽娟、刘亚林、徐依乐、图雅、张惠霞、张瑞军、张斌、刘淑英、刘国伟、马海龙、张帆、藤文军、宋佳臻、刘彦香、包健、青格勒图、王荔、范勇、郭淑清、赵瑞清、翁子勤、金雪珍、王明晏、吴孟云、刘鹏涛、王明纯、王玉俊、李玉波、程鸿雁、李树江、张亮、邢忠喜、宋海明、孙加蔚、田丽蓉、蔡婷雨、任志军、全毅馨、赵荣、张勇、许利华、李晓丽、云静达、冯贵锁、张宝丽、段凤仙、尔其勒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异1386号、1368号、1381号、1385号、1374号、1377号、1373号、1371号、1378号、1382号、1387号、1329号、1330号、1372号、1379号、1380号、1388号、1369号、1370号、1349号、1350号、1340号、1341号、1338号、1344号、1327号、1333号、1339号、1337号、1332号、1331号、1348号、1334号、1314号、1322号、1335号、1343、1346号、1326号、1328号、1342号、1336号、1345号、1309号、1347号、1312号、1313号、1177号、1064号、1311号、1310号、1316号、1319号、1318号、1317号、1323号、1321号、1320、1052号、1178号、1315号、1051号、1053号、1055号、1057号、1060号、1171号、1175号、1173号、1063号、1172号、1049号、1258号、1056号、1050号1170号、1058号、1194号、1059号、1176号、1061号、121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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