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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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建忠、双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建忠、双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包明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国臣;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李国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明:

本院受理案外人宋贵军、胡其吐、张玉萍、白玉洁、李淑珍与申请执行人南国强、被执行人张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执异138号、(2019)内0502执异139号、(2019)内0502执异140号、(2019)内0502执异141号、(2019)内0502执异14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

张明:

本院受理案外人代丽梅、冯波、郭凤琴、王旭魁、海泉与申请执行人南国强、被执行人张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执异133号、(2019)内0502执异134号、(2019)内0502执异135号、(2019)内0502执异136号、(2019)内0502执异13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

李庆军、何艳春:

本院受理原告矫咏梅诉被告李庆军、何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艳春、李庆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49600元。案件受理费5044元,由被告何艳春、李庆军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陈喜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伶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李伶俐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刘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玉海给付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本金50000元,欠款利息10800元,逾期利息30690元,本息合计914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被告刘玉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吴晓瑞:

本院受理原告滕连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诉被告包金玉、李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杨明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591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02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杨明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592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02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徐会财诉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阿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诉被告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徐存弟、刘明堂、张志忠: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4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罚息5000元,共计55000元(利息及罚息计算到2018年3月21日,之后利息及罚息随本计算),此借款分两次付清,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前归还275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下的27500元,若徐存弟逾期不能履行,则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原借款保证合同的约定随本计算直至还清为止;由张志忠、刘明堂对上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徐存弟负担案件受理费999元,徐存弟、张志忠、刘明堂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740.00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高赞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高赞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6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刘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玉海偿还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贵任公司为其垫付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平安支行借款本合计80670.5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被告刘玉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途期则视为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梁丽飞:

本院受理原告武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27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丽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武华欠款人民币3800元;二、被告梁丽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武华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丽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陈庆新、刘金霞:

本院受理原告丁振芳与被告陈庆新、刘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庆新、刘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丁振芳借款本息合计18300元;二、被告陈庆新、刘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丁振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庆新、刘金霞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

李宝生:

本院受理原告丁振芳与被告李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宝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丁振芳借款本息合计12200元;二、被告李宝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丁振芳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宝生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王艳杰(别名王彦杰)、赵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丁振华与被告王艳杰、赵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艳杰、赵红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丁振华借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王艳杰、赵红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丁振华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4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艳杰、赵红玉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

李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武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29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阿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武华欠款人民币2750元;二、被告李阿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武华自2016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7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阿古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张文举: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华杰农资经销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136号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科左中旗华杰农资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张文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4.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华杰农资经销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

赵那日苏: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那日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43200元(60000元×0.02元×36个月,从2016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5日),合计:103200元。案件受理费23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64元由被告赵那日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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