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11月13日,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创了全国仲裁管理工作先河,填补了自治区仲裁工作制度建设空白,内蒙古仲裁事业迈入崭新阶段。
今年2月份以来,自治区司法厅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办法》。经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讨论,深入基层调研仲裁工作,以及学习发达省区仲裁工作先进经验做法,历经23稿,《办法》终于落地开花。
《办法》呈现三大亮点:一是规范仲裁管理工作。《办法》明确了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换届复核所需材料和程序,并为行政机关设定办理时限;明确了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备案制度以及仲裁委员会的禁止行为,明确建立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及仲裁员准入退出机制,维护仲裁发展秩序,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注重仲裁信息化建设。适应新形势需求,将“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仲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写入总则,以信息化为引擎,全面提升仲裁工作水平。三是成立内蒙古仲裁协会。明确内蒙古仲裁协会属于研究学会性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通过这一机构,建立党委政府和仲裁队伍沟通的桥梁纽带,利用各类平台和资源,研究仲裁法律规范,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开展仲裁行业交流学习,提高仲裁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仲裁办案质量,促进仲裁工作健康发展。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