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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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学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翠华与被告张学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张翠华与被告张学伟离婚。二、子女:婚生次子张文博由被告张学伟抚养,原告张翠华自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法: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翠华负担150元,由被告张学伟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齐赛吉拉呼(齐色吉拉呼):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小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赛吉拉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小丽借款本金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8000元(10000元×0.02×40个月,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9年5月29日),本息合计10000元;二、被告齐赛吉拉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小丽,自2019年8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齐赛吉拉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王燕平(王艳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小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燕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小丽借款本金31250元,支付利息26250元(31250元×0.02×42个月,从2015年11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本息合计57500元;二、被告王燕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小丽,自2019年8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31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38元,由被告王燕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包永全、山红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包永全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替被告包永全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借款本金9554.85元、滞纳金1445.15元、支付利息2669.5元(23554.85元×2%×5个月20天,从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12月1日),合计13669.5元;二、被告山红花、顾巴达拉胡、艳阿、包耀文对被告包永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13元,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负担171元,由被告包永全、山红花、顾巴达拉胡、艳阿、包耀文负担5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李金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那申文都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包那申文都与被告李金泉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李金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那申文都借款本金8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金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张书武: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书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韩继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韩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张献华、张玉洁:

本院受理何玉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献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玉柱借款本金110412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4日为620515元);驳回原告何玉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献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郭希艳、张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希艳、张贵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解除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希艳、张贵军签订的关于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恒大城二期5号楼2单元250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郭希艳、张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90.75元;驳回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61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郭希艳、张贵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班跃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升与被告班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班跃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升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152.5元;二、驳回原告杨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金勇与被告包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人民币;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截至2019年5月18日的利息29713.88元人民币,自2018年5月19日之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合计59713.88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6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杨臻卿:

本院在执行孙添龙申请执行杨臻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杨臻卿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中海御龙湾5号楼11层2单元1101号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被执行人杨臻卿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中海御龙湾5号楼11层2单元1101号房屋,评估价为335.2532万元整,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285万元,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243万元,竞拍增价幅度为1万元,保证金数额为23万元。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杨臻卿

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 t ps://s f.t a oba o.com/0471/01优先购买权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拍卖中心联系。

优先购买权人未报名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人:赵洪峰 联系电话:18347998529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张进斌、张润虎:

本院受理原告刘治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2019)内0104民初200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内蒙古天堂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陈玉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瓦窑货栈孙茂华调味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47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10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0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刘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华都办公家具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5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104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04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肖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吉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10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0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温月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鼎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鼎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王飞:

原告刘向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922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3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9年4月起按每月支付原告所欠租金额2%的利息,如未按时支付利息,则自然年后欠款计入欠款本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懂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杜有成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原告入场押金20000元,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5900元,合计25900元。(自2014年6月10日计算到2019年5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请求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王署: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2、被告王署赔偿原告李建俊损失3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潘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程慧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刘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云福俊与你和张海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赵国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立岚、孙金龙诉被告兰静、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兰静就(2019)内010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458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侯东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春霞与被上诉人张雅丽、侯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曹巍:

本院受理原告郭桂仙诉曹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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