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拉嘎、斯琴格日乐、额尔敦格日乐:
原告王玉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8)内0522民初4523、452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王海风、包莫日根(夫妻):
原告国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11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邹俊江、李秀梅(夫妻):
原告邹海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36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和平:
原告甘旗卡顺发铝塑门窗加工店(经营者:洪国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35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白文明:
原告海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94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玉玲诉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肖玉玲购房款150000元,并向原告承担利息(计算办法: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9月24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还清之日)。诉讼费6868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4868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内蒙古德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颜斌诉被告内蒙古德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
贾永平、王利平:
原告李瑞义诉被告贾永平、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永平偿还原告李瑞义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王利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
郭银花、张建国:
本院在执行乔红梅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7)内0602执恢145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2017)内0602执恢1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郭银花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万业小区1号楼2单元204号房产(房产证号:105669)。(三)、内锦通估字(2018)第09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8年5月8日的市场价值为69222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
付海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诉被告王涛、第三人付海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不得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付海忠名下的蒙KN V600号雷克萨斯牌轿车。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8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17)内0602执异127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
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亮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
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
刘彬彬: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胡宝诉被告刘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彬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9号判决书{一、被告刘彬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胡宝借款1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1000元【10000元×0.02元×5个月(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12月27日)】;二、被告刘彬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胡宝逾期利息1800元【10000元×0.02元×9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三、驳回原告刘胡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苏宝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淑华诉被告苏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苏宝龙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00号判决书,一、被告苏宝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淑华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苏宝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淑华逾期利息10600元[5000元×0.02元×106个月(2008年12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包双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玉花诉包双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双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09号判决书(准予原告刘玉花与被告包双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刘玉花负担275元,被告包双山负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霍秀程: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洪建诉被告霍秀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霍秀程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12号判决书(一、被告霍秀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洪建借款本金19000元;二、被告霍秀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洪建以借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梁九成、王乌云格日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九成、王乌云格日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梁九成、王乌云格日乐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648号判决书,一、被告梁九成、王乌云格日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日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梁九成、王乌云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日共同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0350元[30000元×0.015元×23个月(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王哈日朝鲁、包春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康立春诉被告王哈日朝鲁、包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哈日朝鲁、包春兰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67号判决书,一、被告王哈日朝鲁、包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康立春借款本金59500元;二、被告王哈日朝鲁、包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康立春利息76160元[59500元×0.02元×64个月(2012年6月7日至2017年10月7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包双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郝峥芳诉被告包双山、潘金柱、包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双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79号判决书,一、被告包双山、潘金柱、包斯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郝峥芳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包双山、潘金柱、包斯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郝峥芳利息19800元[30000元×0.02元×33个月(2015年1月7日至2017年10月7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包玉民、王高娃: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小玲诉被告包玉民、王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玉民、王高娃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83号判决书(被告包玉民、王高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小玲借款2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华三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代丫头诉被告华三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华三月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89号判决书,一、被告华三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代丫头借款本金21800元;二、被告华三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代丫头逾期利息1308元[21800元×0.005元×12个月(201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白长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国栋诉被告白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长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04号判决书,一、被告白长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国栋借款本金10125元;二、被告白长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国栋借款利息21465元[10125元×0.02元×106个月,(从2009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包长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国栋诉被告包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长龙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05号判决书,一、被告包长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国栋借款本金5052元;二、被告包长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国栋借款逾期利息3031元[5052元×0.005元×120个月,(从2006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齐满达、何玉凤: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国栋诉被告齐满达、何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齐满达、何玉凤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06号判决书,一、被告齐满达、何玉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国栋两笔借款本金4460元;二、被告齐满达、何玉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国栋两笔借款逾期利息3211元[1339元(1860元×0.005元×144个月,从2004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1872元(2600元×0.005元×144个月,从2004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