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卿:
本院受理原告石玉虎诉你与李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李德全:
本院受理原告冯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整,并支付利息8640元,合计246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亢永旺、付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李殿光、季艳芬:
本院受理原告赵凤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给付利息3600元(6000元×2%/月×30月)。本息合计9600元。2018年5月16日以后的利息以6000元本金为基楼,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刘阳洋:
我院受理的宋国雅诉刘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国雅申请对刘阳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千米巷内蒙水利设计院宿舍5号楼1单元6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哈伦、戴健(曾用名戴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石强民诉被告哈伦、戴健(曾用名戴建军)、希勒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张巧云、王景周: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张巧云、王景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巧云、王景周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偿还截止到2017年10月16日本金92499.6元,拖欠利息21891.45元,拖欠还款违约金4864.66元,拖欠其他费用581.51元,共计119837.2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巧云、被告王景周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三、被告张巧云、被告王景周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1975.8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对被告张巧云所抵押的蒙A66P68号丰田小型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
刘晓鹏、董秀平: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刘晓鹏、董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鹏、董秀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偿还截止到2017年10月16日本金87977.55元,利息14882.59元,还款违约金6206.18元,其他费用9966.36元,共计119032.6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晓鹏、董秀平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三、被告刘晓鹏、董秀平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1951.4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对被告刘晓鹏所抵押的蒙AEA162号传祺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明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执3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砼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执35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
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安泰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执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穆氏调味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众生冶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0)呼法执字第6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腾飞大道19层1193号,建筑面积为274.31平方米,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5038671号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以上裁定事项。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王拾斤、田小于:
本院已受理原告方伟诉被告王拾斤、田小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拾斤、田小于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205号判决书{一、被告王拾斤、田小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方伟四笔借款本金66630元;二、被告王拾斤、田小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方伟四笔借款利息11986元【2350元(11750元×0.02元×10个月,从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8460元(47000元×0.02元×9个月,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1176元(5880元×0.02元×10个月,从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1月2日)】;三、驳回原告方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海满达: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敖特根白乙拉诉被告海满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海满达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422号判决书(被告海满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敖特根白乙拉借款本金26000元、给付违约金3000元,合计2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齐金宝: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秀兰诉被告齐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齐金宝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438号判决书(被告齐金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秀兰借款1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张云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清松诉张云海、永诚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云海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474号判决书(一、被告张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清松马匹损失48000元;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赔偿原告张清松马匹损失2000元。三、原告张清松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石九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刚诉石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石九月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647号判决书[被告石九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刚借款12000元,利息720元(12000元×0.005元×12个月,从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7日),合计:127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韩长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春艳诉被告韩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韩长喜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648号判决书{一、被告韩长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春艳两笔借款本金28750元;二、被告韩长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春艳两笔借款逾期利息1937.50元[1750元(25000元×0.005元×14个月,从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1月16日)+187.50元(3750元×0.005元×10个月,从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高色那:
本院已受理原告田桂荣诉被告高色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高色那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650号判决书(一、被告高色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田桂荣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高色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田桂荣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7日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白双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强诉白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双林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39号判决书[一、被告白双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强欠款本金7720元,支付利息14359元(7720元×0.02元×93个月,2010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24日),合计22079元;二、被告白双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强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77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杨明、董开凤: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杨明、董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明、董开凤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偿还截止到2017年10月16日本金103208元,利息5803.6元,还款违约金16184.64元,其他费用15871.52元,共计141067.7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明、董开凤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三、被告杨明、董开凤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2359.1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对被告杨明所抵押的蒙AKF738号起亚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