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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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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安:

本院受理原告梁凤英、郝平贵与被告刘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75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962.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为107590元×4.9%×17个月;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朱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华与被告朱双福、被告纪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永华赔偿财产及装修损失36992元;二、被告纪明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永华支付司法评估费4500元;三、驳回原告王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张馨予: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华与被告张馨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馨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秀华借款本金122,379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22,3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

驳回原告赵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馨予负担2,704元,原告负担47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艳飞与被告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裴红:

本院受理原告石军诉被告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裴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2000元,并以242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54元由被告裴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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