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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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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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哈申巴根(又名海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来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海哈申巴根偿还原告来小借款本金25750元,被告海哈申巴根支付原告来小借款利息3541.25元,并给付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以借款本金2575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005元计算至债务偿还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海哈申巴根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姚海波: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375号原告吕学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学平诉请:1.要求被告姚海波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137600元;并以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占用借款期间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姚海波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白金钢、韩百玲: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春梅、文玉军与被告白金钢、韩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6日

白金钢、韩百玲:

本院已受理原告文玉军、张春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金钢、韩百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文玉军、张春梅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支付利息2975元(35000元×0.5%×17个月,从2017年10月3日至2019年3月3日),本息共计37975元;二、驳回原告文玉军、张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70元,由原告文玉军、张春梅负担321元,被告白金钢、韩百玲负担1149。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包根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昭静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根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昭静建房尾欠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昭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根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何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世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何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世臣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550元(13000元×2%×17.5个月,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5月30日),本息合计17550元。案件受理费23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9元,由被告何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包玉壮: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玉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欠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玉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韩贺喜格达来(韩贺 格):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贺喜格达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欠款1639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1元,由被告韩贺喜格达来负担628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负担2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齐国祥: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国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欠款6925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齐国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李布和:

本院已受理(2019)内0521民初6991号原告王淑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刘炎义、崔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马根柱、安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贾福胜、海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白建华、张朝丽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卢晓军、包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靳和平:

原告肖杨诉被告靳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雷真: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的原告王二仓诉被告雷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2日

郭保卫: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受理的原告王鹏慧诉被告郭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白成伟: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忙女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购房款221913.96元及截止到2019年5月10日前的积欠利息57436.62元,共计279350.58元,利息请求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谢东升、张凯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子清诉被告谢东升、张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李子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60元,由原告李子清负担。后原告不服(2019)内06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6400000元及6400000元20%的违约金1280000元,两项共计7680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孟瑞:

本院在执行郭智申请执行薛海波、席二爱、吕卫民、王刚、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薛海波与案外人孟瑞共同共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西纬六路北3号楼3A-C(产权证号:068586号,建筑面积:1407.99平方米)房产总价值的50%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拍卖时,应当通知共同共有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请你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文书及本通知书后,向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申请优先购买权,逾期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李景旺:

本院受理原告庞俊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景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庞俊莲偿还借款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李景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刘芳、云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牛宝琴诉被告刘芳、云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牛宝琴借款本金134360元;二、被告云瑞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云瑞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芳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郭智慧(又名郭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有(又名三老汉)诉被告郭智慧(又名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271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郭智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金有欠款738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郭智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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