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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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孟和平、薛桂花:

本院执行王云聆申请执行你们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执行裁定书(扣划)、执行裁定书(终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宝勒德:

我院立案执行的巴图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2017年4月21日判决以来,你未向巴图还过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查封你名下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房屋一套【2-107-8(2)产权证号:07232】。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以物抵债裁定等执行文书,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主动联系本院领取相关执行文书 (联系电话19804779607),逾期联系本院的,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鄂尔多斯市益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满世西部煤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王利: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利等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2018)内0602执恢38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2019东法外委估字第754号评估报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乔飞、刘玉荣、宋光奇、刘海宽、张永发、魏海滨: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光奇持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616元股金,魏海滨持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971元股金和乔飞持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6710元股金。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云瑞强、刘芳:

原告张建平诉被告云瑞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云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建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4000元;二、被告云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张建平利息(借款本金为100000元,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三、被告刘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云瑞强、刘芳负担7980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3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4号窗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李二斌:

本院在执行李二斌申请执行与李广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2301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将被执行人李广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锦玉花园1号楼7单元202室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22374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二斌抵偿(2019)内0602执恢2301号和2302号案件的全部债务,以及(2018)内0602执恢2114号的部分债务。本院依法将你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中。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李维平: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汇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2139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白文涛、王飞燕: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白文涛、王飞燕、刘艳君、蒙建亮、蒙建光、杨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白文涛、王飞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33.9元及利息(含罚息)3699.74元(截止到2019年9月3日),两项共计21533.64元,2019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给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由被告蒙建光、杨丽霞、蒙建亮、刘艳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涛、王飞燕、蒙建光、杨丽霞、蒙建亮、刘艳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2日

杨红旗:

本院受理杨锡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赵永忠、王俊秀: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刘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孙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行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杜建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杜建鹏借款本金1330000元及截止2019年3月18日的利息455625元,合计1785625元(剩余利息从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其中700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630000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霞、秦栓柱: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霞、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武虎浩、祁学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明德与被上诉人祁学军、武虎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王琦: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琦支付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24000元,支付2014年6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2832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购车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元,由被告王琦负担112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邸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内蒙古北鑫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史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梅兰、宝祥:

本院受理李顶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5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李顶柱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白长友:

本院受理原告王铭与被告白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共计66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8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董红勇、邢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徐宝珍与被告董红勇、邢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本金1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6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呼和浩特市青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郝宇东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青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王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志远支付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25223元,支付200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63004.62,并支付自2019年6月4日起至购车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9元,由原告通辽市九赢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元,由被告王志远负担2016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孙步云:

本院受理李连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6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李连贵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王贵贤: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撤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马敏:

本院受理马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9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马刚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吴楠(曾用名吴小豆):

本院受理原告郭敏诉被告齐彬、王煜、王志超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王树林(王树齐):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珍与被告王树林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树林欠原告王瑞珍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王树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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