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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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巴音满都呼:

本院受理原告冯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华琨:

本院受理的靖杰申请执行华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你(华琨)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上栅子街12号机械局物资供销总公司办公楼南楼1至2层1号的房屋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因无人竞拍,现已流拍。我院将依法对你(华琨)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变卖,现公告通知如下: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2473号变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变卖被执行人华琨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上栅子街12号机械局物资供销总公司办公楼南楼1至2层1号的房屋,二拍流拍价为3011275.45元,即变卖价格为3011275.45元,保证金3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翟浩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乌日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翟浩南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乌日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王福强:

本院受理马永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福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永生借款98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为10911元);驳回原告马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永生负担651元,被告王福强负担247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刘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建国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王晓军:

本院依据(2018)内05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梁国信申请执行王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内国宏通辽估字[2019]第1106-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关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腾飞小区2号楼2单元602室,产权证号为154021301500,面积80.52平方米的房屋市场参考价格为:190752.00元;二、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301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晓军名下关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腾飞小区2号楼2单元602室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内蒙古东雅图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汇特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20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郝瑞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忠与被执行人杨波、柳志涛、武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100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波请求撤销本院对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双河北路北三巷西54号房产的执行裁定,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波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书及杨波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武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忠与被执行人杨波、郝瑞军、柳志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100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波请求撤销本院对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双河北路北三巷西54号房产的执行裁定,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波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书及杨波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柳志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忠与被执行人杨波、郝瑞军、武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100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波请求撤销本院对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双河北路北三巷西54号房产的执行裁定,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波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书及杨波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张凡: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世熙诉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3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刘尚泽: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蓝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刘尚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44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尚泽位于呼市新城区铸管路9号3号1层5单元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徐海峰:

本院受理王俊堂诉徐海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31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徐海峰所有的名下宁AC817Y巡洋舰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9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徐海峰:

本院受理张利斌诉徐海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31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徐海峰所有的名下宁AC817Y巡洋舰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9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2日

张志强、张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强、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满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伊金霍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志强、张红霞偿还原告截至2019年8月14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36608.55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本息还清时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按月利率10‰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志强、张红霞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吴楠(曾用名吴小豆):

本院受理原告郭敏诉被告齐彬、王煜、王志超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内0104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郭敏不服该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任哲:

本院受理胡君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2日

金晓蕾:

本院受理原告姚磊与被告金晓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102民初5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2019)内0102民初53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姚磊撤回对金英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张连付: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入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2日

包查干呼: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开发区民升农资经销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刘宝财、赵淑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财、赵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宝财、赵淑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钱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44922.50元(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94922.50元;二、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刘宝财、赵淑清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4.00元,由被告刘宝财、赵淑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于占元、刘桂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占元、刘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占元、刘桂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44695.00元(自2014年4月1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94695.00元;二、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于占元、刘桂华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市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8.00元,由被告于占元、刘桂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刘天博:

本院受理原告常成龙诉被告刘天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张明:

本院受理案外人敖敦格日乐、代宝山、金绍英与申请执行人南国强、被执行人张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案外人敖敦格日乐、代宝山、金绍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执异144、145、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案外人敖敦格日乐、代宝山、金绍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白铁权、钱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铁权、钱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铁权、钱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27.2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0138.83元(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49566.05元;二、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被告白铁权、钱淑华自2019年3月2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白铁权、钱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边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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