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文亮:
本院受理的聂志君申请执行戈文亮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戈文亮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通达驾校北A5-2-601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科瑞估字[2019]第0509号评估鉴定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通达驾校北A5-2-601房屋市场价值625949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440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戈文亮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通达驾校北A5-2-601房屋,评估价为625949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532056.6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93892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赵伟、何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何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赵伟、何玉梅结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2月25日按月利率10.8‰计算,从2019年2月26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日按月利率16.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二、如果被告赵伟、何玉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赵伟、何玉梅所有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房权证号:9-4-11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杭国用2000第40110157号)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赵伟、何玉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2019)内0826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于泽: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历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已交学费9400元及杂费1020元,共计10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吕利清、王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云海军与被告董利军、第三人吕利清、王秀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刘永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晓冬、李永星、被上诉人武翻英,原审被告刘永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刘永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晓冬、李永星、被上诉人刘三,原审被告刘永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张文霞: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赵素珍诉被告池众(反诉原告)、张文霞(反诉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反诉被告)赵素珍民事上诉状及(2019)内01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赵素珍的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池众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赵素珍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7元,由反诉原告池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张文霞: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赵素珍诉被告池众(反诉原告)、张文霞(反诉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池众(反诉原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索纶:
本院受理原告严垒诉被告索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新城区申展橱柜经销部(经营者申彦志):
本院受理原告蔺利清诉被告新城区申展橱柜经销部(经营者申彦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高增雷:
本院受理原告侯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张泽阳:
申请人张岩君申请执行张泽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查封了你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桥靠北街青城人家小区2号楼三层5单元(西户)房屋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济丰估字[2019]第04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1895584元。因你(张泽阳)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9)内0102执517号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白士奇、呼凤玲: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白士奇、呼凤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白士奇、呼凤玲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阳光诺卡二期12号楼8层2单元80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朱志强、曹敏:
本院受理的田丽君诉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丽君申请对朱志强、曹敏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金色华府8号楼1至2层103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