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磊、刘丽: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吴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对吴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535号芳汀花园1号楼6层5单元156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赵俊伟、王锦秀:
本院受理的董利霞诉赵俊伟、王锦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董利霞申请对赵俊伟、王锦秀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三路金城小区6号楼3层2单元30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王俊琴:
本院受理的郑珍诉王俊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珍申请王俊琴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秋实璟峯汇12号楼2单元20层20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付恒:
本院受理的黄建设诉付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建设申请对付恒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土右旗沟门乡板申气村产权证号为00150面积为51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牛红、史万春:
本院受理的胡皓伟诉牛红、史万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胡皓伟申请对牛红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535号芳汀花园3号楼2层4单元342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王洪涛、张艳芬: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王洪涛、张艳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对王洪涛、张艳芬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新舒园小区1号楼5层3单元5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晓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郑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晓光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周雪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迎春诉被告周雪峰、赵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周雪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马敖其尔:
本院受理原告胡丽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包山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田野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1日
胡吉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与你、李巴根那、海青、包海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1日
包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曙光电动车广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1日
包山虎:
本院受理原告闫春生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姜海峰、于宝杰:
本院受理的孙国梅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6258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朱卫民、贾龙、苏利军:
本院受理张浒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2民监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内容: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5)准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刚、被告内蒙古黄羊洼草业有限公司、被告陈静、被告邢舰、被告郭琦鑫、被告尹向前、被告刘敬红、被告赤峰市绿禾农业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现已受理。因你住址不详,根据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初4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另因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邢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刚、被告内蒙古黄羊洼草业有限公司、被告陈静、被告邢舰、被告郭琦鑫、被告尹向前、被告刘敬红、被告赤峰市绿禾农业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现已受理。因你住址不详,根据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初4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另因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陈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顿丽丽诉被上诉人刘永强、原审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葛群: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旭诉被上诉人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侯东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春霞与被上诉人侯东华、张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9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高敏:
本院受理原告韩国栋诉高敏、武川县超顺彩钢有限公司(2019)内0125民初12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齐伟泽:
本院受理原告汤淑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李永旭: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包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郝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准予原告郭小桃与被告郝乐乐离婚;二、婚生子女郝子尧、郝子轩均随原告郭小桃生活,被告郝乐乐每月给付郝子尧、郝子轩抚养费各500元,从2019年11月开始给付,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一次,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三、驳回原告郭小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李素萍、孙伟、呼和浩特市久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金凤诉李素萍、孙伟、呼和浩特市久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金凤申请对李素萍、孙伟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三路金城小区7号楼24层2单元2403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