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淑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以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淑婷与被告范永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淑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武迪、朱晓玲:
原告张宇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武迪、朱晓玲偿还原告张宇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计算,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武迪、朱晓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张学金、呼和浩特市锦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崔玉坤,被上诉人张学金、呼和浩特市锦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1民终4562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德娜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孔小顺与被上诉人德娜娜、斯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兰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兰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欠款385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孙贵、李玉侠:
本院受理原告孙庆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孙庆荣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4000元(20000元×2%×35个月,2016年7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本息合计34000元;二、被告李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孙庆荣自2019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庆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包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欠款9000元,支付利息3805元【5805元(9000元×1.5%×43个月,2015年12月4日至2019年7月4日)-2000元】,合计12805元;二、被告包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自2019年7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董绪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董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树芳借款2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本院在执行王永春申请执行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元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被执行人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春利公告送达本案拍卖执行裁定书、赤天意估价[2019]法字第007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拍卖登记在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经济转型开发实验区的工业厂区成品装配车间(房权证号:元宝山区字第175011204195号)及车间所占投影面积土地价格,评估价为1079122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限你(单位)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王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齐连姣与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原、被告婚生女王静怡由原告齐连姣抚养,被告王永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王永生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李兰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俊食品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兰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俊食品批发部欠款4343.52元〔5200元-856.48元【1000元-138.32元(5200元×2%×1.33年,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5.20元(5200元×2%×0.05年,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9日)】〕;二、被告李兰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俊食品批发部自2019年7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俊食品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