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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0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19

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 确保案件审理公正性

首府首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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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6月2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政府与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生效裁判文书监督案一案,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新城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裁定再审。这是首府第一起提起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并被法院采纳的案件。

2017年7月17日,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4月16日,向新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政府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9日,新城区法院予以立案。2018年5月31日,新城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属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准予强制执行。

新城区检察院根据线索依职权立案,经过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确认新城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存在法定监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而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均未向赛罕区西把栅乡政府送达,而是将以上文书送达给了施工方公司的工作人员,致使赛罕区西把栅乡政府丧失了法律赋予的行政相对方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剥夺了其辩论权和上诉权,使得其丧失了救济途径。新城区法院在听证过程中,未准确核实主要证据即送达回证是否为赛罕区西把栅乡政府工作人员签收,就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存在法定监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新城区检察院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新城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裁定再审。

本案行政诉讼一方为乡政府,一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处罚决定的送达存在问题,导致行政相对方丧失了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剥夺了其辩论权和上诉权。新城区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也保护了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无论是行政相对方还是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违法情形,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一方面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另一方面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裁决。

(陈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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