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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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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嘎力:

本院受理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审监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5日

杨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九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包金壮子: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那顺布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金壮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那顺布和借款本金人民币44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曹立君、吴青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图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曹立君、吴青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图雅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支付利息9400元(2000元+ 10000元×2%×37个月,从2016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本利合计19400元;二、驳回原告刘图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杨子田: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子田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49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项下已赔付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费共计1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5日

杜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宏润滴灌带地膜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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