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智芬:
本院受理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被告牛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彩虹:
本院受理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被告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被告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汤红光:
本院受理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被告汤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许亚雄:
本院受理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被告许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刘辉:
本院受理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李鹏环、田海军、秦慧敏、赵玉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环、田海军、秦慧敏、赵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杨万保、张克雄:
本院受理原告张厚则诉被告张克雄、杨万保、杨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克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张厚则借款8600000元;二、被告杨万保、被告杨俊兰对第一条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克雄、杨万保、杨俊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王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瑞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陈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周云延: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和平诉被告周云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周云延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36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丰莉:
本院受理肖洋申请执行刘鹏飞、丰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9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鹏飞、丰莉银行存款1153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李绍亭: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李绍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张凤莲、喻意、李绍亭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9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南明:
本院受理原告史三女诉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南明赔偿原告史三女其余经济损失3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负担15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内蒙古布帆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仁礼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布帆纺织品有限公司撤销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行终4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赫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特牧饵养殖有限公司、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赫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德政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8)内01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史树奇:
本院受理秦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白嘎力:
本院受理原告宿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王智慧、王选平: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智慧、王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719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及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哈斯其木格: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新军、李志华、白志刚、奇晓英、杜军、张在华、苏都毕利格、哈斯其木格、张旭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6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458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尚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库布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尚云支付原告酒款16232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16232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的逾期利息75388.62元,以及从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505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袁秀莲、吕二宽:
本院受理原告刘满才与被告袁秀莲、吕二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袁秀莲、吕二宽向原告刘满才偿还借款本金84382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袁秀莲、吕二宽:
本院受理原告袁峰与被告袁秀莲、吕二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袁秀莲、吕二宽向原告袁峰偿还借款本金770964元及从2018年8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包头市助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永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以及张同水、杨桂珍、麻惠英、麻文革、郝利生、贾成瑞、石雪峰、杨晓荣、张保东、刘俊、陈玉清、曹景袆、郡利军、马玉莲、郝巧生、赵绥平、刑琪、刘素琴、付莉娜、者俊霞、董健、姚改霞、毛玉兰、薛晔、邸瑞琴、曹慧云、付东红、曹亚君、邬银香、马伟、蔡建英、刘劼、蔡建荣、李跃、周兴根、兰喜凤、王文元、石俊敏、钱世荣、马真、陈勇、任丽霞、曹景超、杨佩荣、王爱琴、王爱莲、郝翠萍、付小冬、郝丽清、马利红、张霞、王呼远、张霞、赵焖茹、马爱清、白晓春、张振刚、张荣、刘树梅、宛耀、杜红霞、扈吉安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案号分别为:(2019)内01民初394号、(2019)内01民初396号、(2019)内01民初390号、(2019)内01民初400号、(2019)内01民初413号、(2019)内01民初411号、(2019)内01民初467号、(2019)内01民初459号、(2019)内01民初393号、(2019)内01民初391号、(2019)内01民初460号、(2019)内01民初397号、(2019)内01民初415号、(2019)内01民初399号(2019)内01民初408号、(2019)内01民初405号、(2019)内01民初461号、(2019)内01民初458号、(2019)内01民初456号、(2019)内01民初462号、(2019)内01民初457号、(2019)内01民初464号、(2019)内01民初463号、(2019)内01民初465号、(2019)内01民初466号(2019)内01民初398号、(2019)内01民初402号、(2019)内01民初395号、(2019)内01民初392号、(2019)内01民初504号、(2019)内01民初478号、(2019)内01民初477号、(2019)内01民初476号、(2019)内01民初475号、(2019)内01民初474号、(2019)内01民初473号、(2019)内01民初472号、(2019)内01民初471号、(2019)内01民初470号、(2019)内01民初469号(2019)内01民初468号、(2019)内01民初407号、(2019)内01民初406号、(2019)内01民初404号、(2019)内01民初403号、(2019)内01民初401号、(2019)内01民初489号、(2019)内01民初488号、(2019)内01民初487号、(2019)内01民初486号、(2019)内01民初484号、(2019)内01民初485号、(2019)内01民初483号、(2019)内01民初482号、(2019)内01民初481号、(2019)内01民初480号、(2019)内01民初479号、(2019)内01民初414号、(2019)内01民初412号、(2019)内01民初410号、(2019)内01民初40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