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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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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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京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1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杨子宜、武水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刚诉你们与刘建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杨子宜、武水荣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云刚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4320元。共计合款58320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3月6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到付清为止);二、被告刘建桃应对被告杨子宜、武水荣给付原告张云刚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高兰生:

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强诉被告高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内蒙古奥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2018)内0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刘青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青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王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韩海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行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刘鑫:

本院受理原告翟继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刘鑫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要求被告刘鑫给付原告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准的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李继国:

本院受理原告任瑞强诉被告李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292号民事判決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继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任瑞强油款223775元及利息(以223775元为基数从应该还款之日即2014年1月30日至本金实际还清为止,年利率按6%计算)。案件受理费5576元,由被告李继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蒙商丽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蒙商丽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65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14908.75元,违约金以65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2月3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1(审管办)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冯伟、连巧珍:

本院受理原告林爱荣与被告冯伟、连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范根根、赵爱荣:

本院受理张二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武川县建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挨兵诉武川县建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内0125民初121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李根喜、高鹏飞:

本院受理杜玉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根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杜玉翠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鹏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鹏飞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根喜追偿。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内蒙古君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利军诉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王登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登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郭东升:

本院受理上诉人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旦主、乔尼曼、尹婆婆曼、杨扎什草、杨扎西、原审被告郭东升、原审被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8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呼和浩特市众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震、原审被告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内01民终266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侯东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春霞诉被上诉人傅国海、侯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王利雄、敖英、武玉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周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杨泽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泽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王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邰春明诉被告王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王福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宝柱与被告王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王福全偿还原告海宝柱借款5600.00元。二、驳回原告海宝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徐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建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雨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34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杨恒光、王爱玲:

本院受理翟俊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0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高瑞彪:

本院受理原告托克托县祺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王彩清、特木其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郭盘云:

本院受理原告赵月英诉郭盘云、乔永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庞学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赵长在、刘补女、冀付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赵长在、刘补女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1446.99元,本息合计211446.99元;二、被告赵长在、刘补女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赵长在、刘补女位于土左旗善岱镇公布村的房屋做为抵押(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土左字第000001379号)的房产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庞学兰、冀付表对被告赵长在、刘补女贷款本利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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