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在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师某租住的玉泉区草库巷平房院门口,因口角被告人胡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师某面部及背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师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背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醉酒后无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