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瑞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王宇:
本院受理原告邵国利与被告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左志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左志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海义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左志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海义依本金5000.00元、自2017年1月19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3日
马贵来、邵俊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晓辉诉你二人、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贵来、邵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梁晓辉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3日始、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洪波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28.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计才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凤武诉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计才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郑凤武医药费垫付款?10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李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国诉被告李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李永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孟庆国运费33000元。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李永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3日
赵斌: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辉诉被告赵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解除原告郑国辉与被告赵斌于2016年5月2日签署的《财产租赁合同》;二、被告赵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给付原告郑国辉租赁费39080元及违约金11000元;三、被告赵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返还租赁物:钢管2197米、扣件1977个、顶丝169根。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赵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秦国伟:
本院执行原告郭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3480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于2018年12月24日前履行东胜区法院作出(2013)东法民初字第43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8)内0602执恢34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秦国伟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40号街坊蒙欣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802室(产权证号:109524)。三、(鄂尔多斯)内科瑞[2019(估)字第0818-008-106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733471元。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尚鹏:
本院受理原告乔世伟诉被告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尚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乔世伟偿还借款186000元。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尚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白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086号起诉状副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000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侯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白雪莲、裴文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087号起诉状副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6600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侯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吕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吉时雨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吕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焦会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包商科技支行)与被告焦会兵、苗红、苏凤莲、丁来根、成转玲、陈晓玲、董爱华、王喜恩、薛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九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九江欠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64000元(80000元×0.02元×40个月,从2015年11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本息合计144000元;二、被告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九江自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80元,由被告海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3日
吴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德厚、杨根喜、杨鑫宇、杨阳诉你、祖银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科尔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德厚、杨根喜、杨阳、杨鑫宇各项损失合计385415.40元{(死亡赔偿金713400元(35670元×20年)+丧葬费33846元(5641元×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83584.80元[董德厚25539.80元(11609元×11年÷5人)+杨阳23218元(11609元×4年÷2人)+杨鑫宇34827元(11609元×6年÷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880830.80元-110000元=714080.80元×50%};二、驳回原告董德厚、杨根喜、杨阳、杨鑫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761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根喜、董德厚、杨阳、杨鑫宇负担58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科尔沁支公司负担74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韩文生:
本院已受理原告遇永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韩文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遇永山欠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利息8360元(11000元×0.02元×38个月,从2016年2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合计193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白永真: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世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永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世辉借款本金人民币30134.08元、利息4219元(30134.08元×1%×14个月,从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3月9日),本息合计34353.08元;二、驳回原告王世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毕力格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满都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毕力格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满都拉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利息9220元【4000元+2700元(5000元×2%×27个月,从2016年12月16日至2019年3月16日)+2520元(14000元×0.5%×36个月,从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合计28220元;二、驳回原告王满都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刘永生: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春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2500元,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19%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白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牛建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炳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牛建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炳秋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支付利息19500元(25000元×2%×39个月,从2017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本利合计44500元;二、被告牛建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炳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炳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王拾斤:
本院已受理原告席玉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拾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席玉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支付利息6250元[2200元(10000元×2%×11个月,从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1月2日)+4050元(10000元×1.5%×27个月,从217年1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本利合计16250元;二、驳回原告席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张秋平、包宝杰:
本院已受理原告武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秋平、包宝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武杰借款本金人民币32200元,支付利息25960元(24350元+32200元×0.5%×10个月,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本利合计58160元;二、驳回原告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梁银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启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梁银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启轩借款本金13826.66元{20000元-【22000元-(20000元×0.02×39个月,从2014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21日+20000元×0.02÷30天×17天,从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8日)】},支付逾期利息3594.93元(13826.66元×0.02×13个月,从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5月8日),本息共计17421.59元;二、驳回原告朱启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梁银顺负担580元,由原告朱启轩负担2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