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崔荣、王贵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赵飞、崔荣、王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乔华、乔伟、董海玲、郭燕飞、鲍存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乔华、乔伟、董海玲、郭燕飞、鲍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袁松、袁宝荣、田银亮、洛传赞、包头市宏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被告袁松、袁宝荣、田银亮、洛传赞、包头市宏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韩青格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青格乐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所欠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796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本金17960.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包金德: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金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所欠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包哈斯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哈斯白乙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所欠农资款本金人民币2613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本金26130.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王乌日吐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领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领兄与被告王乌日吐白乙拉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宋来金、李红叶: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