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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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哈伦、戴健(曾用名戴建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希勒莫与被上诉人石强民、原审被告哈伦、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郭治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曾秀梅、巴飞、贺瑞梅、石多云、李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31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苏雅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孟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王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谢玉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吴国玉(国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风与被告吴国玉(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吴国玉偿还原告于风借款10000元及水泵、羊槽款1427元。二、借款10000元中,2000元自2016年2月4日起,800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于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吴白音那木拉(满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风与被告吴白音那木拉(满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吴白音那木拉偿还原告于风借款17000元,并自2017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陈额尔敦德林(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风与被告陈额尔敦德林(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陈额尔敦德林偿还原告于风借款13000元及煤款1518元,共计145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贾秀梅、赵何何: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李庆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庆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周三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周三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王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富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刘彩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彩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温跃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温跃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姚丽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丽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冯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海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武俊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俊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沈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沈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赵三计: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三计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曹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曹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徐剑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剑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肖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肖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史冬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史冬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王瑞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瑞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王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云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张慧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慧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赵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青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内蒙古掌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帖宏伟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294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帖宏伟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通过你单位注册登记的地址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等法律文书,责令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943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郝拴宝:

本院对上诉人李俊丽因与被上诉人郝拴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3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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