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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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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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会龙、张留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马田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田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所欠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1220元,并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本金1122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郭喜柱、郭继平:

本院受理原告尹关厚诉郭喜柱、郭继平(2019)内0125民初113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卢洪军诉被告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侯俊全:

本院受理原告卢洪军诉被告侯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策,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李万江、马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程杨与被告李万江、马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万江、马秀莲偿还原告程杨借款64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被告李万江、马秀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包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君与被告包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包长海偿还原告关玉君借款14700.00元,支付利息4282.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包长海支付原告关玉君以借款本金14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关玉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00元,由被告包长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金卫兴: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与被告常志良、王凤涛、金卫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常志良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借款本金39994.00元、支付利息3786.46元,本息合计:43780.4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常志良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以本金399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4.975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三、被告金卫兴、王凤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96.00元,由被告常志良、金卫兴、王凤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尚美艳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尚美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张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亮、邬莲女与被执行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9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张静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科技街南九盛丽景花园2号楼3单元504室(产权证号:2010-0018815)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徐军:

本院在杨林申请执行徐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通知你履行(2012)乌勃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二、(2019)内0602执恢7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徐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三、内中博房第估字〔2019〕第040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郭刚、徐峰、高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著(又名张喜柱)诉被告郭刚、徐峰、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0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峰、高波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郭刚、徐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著(又名张喜柱)诉被告郭刚、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峰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哈达、娄树庆、范金义:

本院受理原告冬梅诉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偿还原告冬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99450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偿还原告冬梅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480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吴红:

本院受理原告赵慧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红偿还原告赵慧珍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准,从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吴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白锦平、马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郝生小与被告白锦平、马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锦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郝生小借款11万元;二、驳回原告郝生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白锦平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入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郭秀清、王莲女、刘五小、郭建贵、郭建考、郭俊考、李小军、杨瑞萍、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边建军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案外人边建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边建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张超贵:

本院受理原告魏术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4244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利率4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王志军、窦仙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与被告王志军、窦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23.296万元,应当核减已付利息2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492元,由被告王志军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刘晓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晓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刘晓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2716.25元及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兰如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如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兰如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3079.8元及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被告兰如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王小燕、王狗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小燕、王狗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小燕、王狗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款代偿款116360.97元及利息(以116360.97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956元,由被告王小燕、王狗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贾平: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的原告李建诉被告贾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达拉特旗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吕霄龙、杨利祥:

关于原告伊金霍洛旗新庙阿会沟致富煤矿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吕霄龙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835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向杨利祥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835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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