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那达木德:
本院受理原告吴根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那达木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根喜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6000元,本息合计15000元;二、被告齐那达木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吴根喜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12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吴根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董绪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玲与被告董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董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春玲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3250元(2000元+10000元×0.5%×25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本息合计13250元;二、被告董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春玲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崔立民: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6528号原告陈立明与被告崔立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立明要求:一、要求被告崔立民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崔立民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徐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李秀荣与被告徐长海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徐嘉辉(2014年9月1日出生)由原告李秀荣抚养,被告徐长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从2019年11月份开始给付至婚生子徐嘉辉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张桂荣: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977号原告姚梦秋与被告张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姚梦秋借款10000元;二、被告张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姚梦秋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0.02元支付的利息到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冯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于淑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会诉被告于淑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乔成宝、张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权诉被告乔成宝、张梅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张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丁海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苏白:
本院受理原告李换忠与被告苏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74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白金鑫: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与被告白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10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张军:
本院在执行高俊香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执恢102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马海清、问海梅:
本院在执行谭义申请执行马海清、问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委托内蒙古中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内中昱估字(2019)第0179、018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两份)和拍卖告知通知书。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刘庆军、骆海清、朱才、包宏洋、王宏建:
本院受理原告冯印明诉被告刘庆军、骆海清、朱才、包宏洋、王宏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印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原告冯印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綦宏永:
本院受理的李宝祥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綦宏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菅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3376.25元;2、案件受理费4350.00元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林宏:
本院受理原告丁雷诉被告林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笫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苏海:
本院受理原告郝爱枝、任开元、任杰、任立祺诉被告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黃永平、杜美翠: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永平、杜美翠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693.57元及利息13103.2元,本息合计62796.77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高艳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艳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尾欠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9016.63元(至2018年12月10日),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项合计20516.63元;二、以尾欠贷款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被告高艳峰从2018年12月11日起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尾欠贷款逾期违约利息至尾欠贷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高艳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
王殿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福光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殿国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福光建材商店装修材料款1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王殿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吴彬: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柱诉你、史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史艳华、吴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玉柱借款本金14460元,利息22290元,本息合计36750元。二、驳回原告刘玉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刘玉柱负担38元,被告史艳华、吴彬负担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吴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梅荣、刘玉柱诉你、史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史艳华、吴彬偿还原告张梅荣、刘玉柱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5400元【3200元-1800元=1400元+14000元(10000元×2%×70个月,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本息合计25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张梅荣、刘玉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张梅荣、刘玉柱负担592元,被告史艳华、吴彬负担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吴胡其吐、朝克图、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谈春英诉被告吴胡其吐、朝克图、斯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周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沈中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日升与被告沈中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20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李红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利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辛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给付原告辛向东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从2011年1月27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辛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