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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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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龙、杨美珍:

本院受理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文龙、杨美珍、范丽娜、王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张自平、张凤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建春与被申请人张自平、张凤梅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75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徐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牢与被告徐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文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根牢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根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文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李春良:

本院受理原告利二女与被告李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春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利二女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春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单淑兰:

本院受理陈国林诉被告单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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